供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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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义
本节讲强积金制度下「钱从哪里来、要缴多少、几时缴、缴了有无税务好处、不缴有何后果」,涵盖有关雇员与自雇人士的强制性供款、自愿性供款、可扣税自愿性供款、税项宽减及拖欠供款。
详解
整节由一条主线串起:先分清供款人身分,再定款额,再定时限,最后处理税务与违规。
第一层是强制性供款,按身分一分为二。3.7.1a 讲劳资一对关系——雇主自雇员上工首日起供,雇员则有俗称免供款期的宽免;3.7.1b 讲自雇人士——只有自己一份,入息要自行申报并向受托人举证,供款期可选按年或按月。两者同用 5% 与同一组最低、最高有关入息水平,分别只在「有无第二方配份」、「供款期与限期如何界定」、「入息由谁确认」。3.7.1c 不另立规则,只是把前两节套进入职日、粮期、登记限期、首笔供款涵盖期数的实例,是理解前两节的最佳检验工具。
第二层是自愿部分。3.7.2 说明凡法例不要求的额外供款皆属自愿性,其资产管理、投资限制、弥偿保险与补偿基金保障均与强制部分看齐,但归属、保存、可调动性、提取四项改由计划管限规则处理。3.7.3 则从自愿性供款中切出一类特殊安排:另开专属账户、保存规定与强制性供款相同、转移须全数一笔过。三者构成「强制—自愿—可扣税自愿」的递进。
第三层是后果。3.7.4 从税务角度回望前面三类供款,分别对应 $18,000、全年总薪酬 15%、$60,000 三条扣除限额,并交代权益是否免税。3.7.5 则处理反面情形:供款日一过未缴即属拖欠,须补本金、缴 5% 附加费,另有罚款与刑责。
概念边界
本节答的是「供款怎么缴」,不处理这笔钱缴进去之后的归属、保存、可调动与提取,那属 3.8 至 3.11。某项收入算不算供款基数,要回到 3.17 有关入息的定义;供款日如何界定的完整规则见 3.18;拖欠后雇主会否被载入公开记录属 3.15。自愿性供款的归属与保存由计划管限规则管限,并非本节的法例口径。
案例
一名雇员月入 $40,000,雇主自其上工首日起供款,雇员则过了首 30 天及紧接的不完整粮期才起扣;双方强制性供款各以 $1,500 封顶(3.7.1a、3.7.1c)。超出封顶的部分,雇主与雇员可另作自愿性供款(3.7.2);他若想扣税,须另开可扣税自愿性供款账户(3.7.3)。报税时,强制性供款全年 $18,000 刚好用尽扣除上限,而可扣税自愿性供款与合资格延期年金保费合计上限 $60,000(3.7.4)。若某月雇主已扣起雇员那份却未交受托人,供款日一过即属拖欠,须缴 5% 附加费,定罪可罚 $450,000 及监禁四年(3.7.5)。
常见考法
本节是第 3 章分值最重、数字最密的一节,几乎必出多题。常见组合:以入职日加粮期设情境,连环问登记限期、供款起算日与首笔涵盖期数;以月入数字辨强制与自愿;把 5%、$7,100、$30,000、$1,500、$18,000、15%、$60,000 打乱作配对;以未按时缴款的事实问附加费、罚款与刑责组合;亦爱把雇员与自雇两边的限期、缴款方并列成多陈述判断题。
易错
跨点最易混的有四处:一是把免供款期理解成劳资双方都免,其实只免雇员一方;二是把自雇人士当成也有另一方配份;三是三组「上限」互相顶替——$30,000 是入息基数上限、$1,500 是每月供款封顶、$18,000 是全年扣税上限,$60,000 更是与合资格延期年金保费共用;四是把一般自愿性供款当成可扣税,或把可扣税自愿性供款的保存规定与一般自愿性供款对调。另须分清附加费、罚款与刑罚三者并非同一回事。
容易混淆
练这个知识点的题
题库里有对应这一点的题目,答后即看解析;还有一段两分钟内的动画讲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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