获豁免人士
繁體:獲豁免人士Exempt Persons
定义
获豁免人士指法例订明无须参加强积金计划的若干类人,其雇主就该段雇佣关系同样获豁免。
详解
手册列出的获豁免人士共八类:① 未满 18 岁或已年届 65 岁的雇员及自雇人士;② 家务雇员;③ 自雇的持牌小贩;④ 已受法定退休金或公积金计划保障的人,公务员、津贴学校及补助学校的教员即属此类;⑤ 从外地来港工作、工作期不超过 13 个月的人士;⑥ 从外地来港工作而同时受海外退休计划保障的人士;⑦ 在欧洲联盟属下欧洲委员会驻港办事处任职的雇员;⑧ 获豁免遵守强积金规定的职业退休计划(即获强积金豁免的职业退休计划)的成员。
豁免有两条重要限定。第一,豁免会失效:若某人中途不再符合豁免条件,法例会把他不再获豁免的那一天当作该段受雇或自雇的起点,由该日起,登记参加计划与供款的各项要求就全部适用。第二,豁免只及于该项身分:手册的注释指出,属于第 (b) 至 (d) 类以及第 (g) 至 (h) 类的人,如果另外还有来自其他受雇或自雇工作的收入,那部分收入未必能享有《强积金条例》相关条文下的豁免。换言之,家务雇员、持牌小贩、公务员、驻港欧洲委员会办事处雇员、获强积金豁免的职业退休计划成员,一旦在本职以外另有工作收入,那笔收入就得另行判断。
豁免同时惠及雇主,但范围仅限于该段雇佣关系,并不等于该雇主整体免除强积金下的责任。
概念边界
获豁免人士与「受涵盖但暂不用供款」是两回事:前者连登记参加计划的责任都没有,后者仍是计划成员,只是入息未达供款水平。第 (e) 与 (f) 类虽同属海外人士,但一条看的是来港工作期是否超过 13 个月,另一条看的是有否受海外退休计划保障,理据不同。获强积金豁免的职业退休计划成员获豁免,并不等于所有职业退休计划的成员都获豁免。
案例
一名外籍专才获聘来港任职,合约订明的工作期短于 13 个月,属来港工作不超过 13 个月的海外人士,本人获豁免,雇主就这段雇佣关系亦无须为他参加强积金计划。其后公司把合约延长至超过 13 个月,他不再符合豁免条件,便须由不再获豁免的第一日起,按该日视作受雇起点的规则办理登记参加计划及供款。另一例:一名津贴学校教员因受法定公积金计划保障而获豁免,但他晚间另以自雇身分承接补习工作,这部分入息未必能沾豁免的光,须按自雇人士的规定处理。
常见考法
①八类获豁免人士的辨认,以及「以下哪一项不属获豁免人士」;②13 个月这一数字;③年龄界线为未满 18 岁或年届 65 岁;④豁免失效后由「不再获豁免的第一日」起计算的规则;⑤注释中第 (b) 至 (d)、(g) 至 (h) 类人士另有其他工作入息时如何处理;⑥情境判断与多陈述组合,例如外籍雇员续约、公务员兼职等。
易错
易错点一:把 13 个月记成一年或其他数字。易错点二:以为一旦获豁免便永久有效,忽略失效后要由不再获豁免的首日重新起算。易错点三:把「家务雇员」与一般兼职雇员混淆,或误以为所有小贩都获豁免,手册写的是自雇的持牌小贩。易错点四:忘记豁免只针对该项受雇或自雇身分,另有其他工作入息时未必获豁免。易错点五:把年龄上限说成「超过 65 岁」,手册的表述是年届 65 岁。
容易混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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