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使用「积金易」平台及登记参加强积金计划
繁體:註冊使用「積金易」平台及登記參加強積金計劃Registration with the eMPF Platform and Enrolment into MPF Schemes
定义
讲入会这一环的三方责任:雇主替雇员登记、自雇人士自行登记、受托人披露与发出参与通知,以及各自在「积金易」平台上的限期。
详解
三个子知识点其实是同一件事的三个视角,主线是「谁在什么限期内做什么」,把日数与主体配对好,这一节就通了。
雇主一边(3.6.1):可在「积金易」平台注册取得电子服务,替雇员办登记、作供款,并可随时按其认为合适的时机更换受托人及计划,法例并无设限。登记限期分两类人——一般有关雇员的特准限期是受雇后首 60 日,临时雇员只有首 10 日,且不论受雇期长短。
自雇人士一边(3.6.2):无人代办,须自行在平台注册、于开始自雇后 60 日内开立自雇人士账户成为成员。要紧的是「登记」与「供款」两道门槛分离:登记不设入息门槛,供款则须每月有关入息达 $7,100 或全年达 $85,200;有无报税、有无商业登记证都不影响责任。
受托人一边(3.6.3):申请人拍板前须先披露入会或参与条件、管限规则、费用及收费;参与通知的限期是三十日,起算日取「资料交齐」与「书面表明愿受管限规则约束」两者较后的一天;只要申请人已符合全部申请规定并以书面表明遵守管限规则,受托人就不得拒绝。
贯穿三者的还有一个共同前提:获豁免人士(3.5)不在涵盖范围之内,但其来自其他受雇或自雇工作的入息未必同样获豁免。
概念边界
本节只管入会、参与这一段,不涉及供款的计算:登记限期与供款责任起点是两回事,雇主的强制性供款责任自雇员受雇首日起算,自雇人士的供款率与供款期另有专节。雇主其后的持续行政责任、供款记录与雇员离职处理属 3.14;受托人的整体受信责任与日常职责属 4.3。若受雇者或自雇者属获豁免人士(3.5),则本节的登记责任根本不产生。
案例
一间茶餐厅同日请了全职侍应甲与按日计酬的临时雇员乙。老板须在甲受雇后首 60 日内替他登记,乙则不论最终做三日还是一年,都要在首 10 日内办妥。老板去问受托人时,受托人先说明参与条件、管限规则与各项费用收费;老板某日交齐申请资料,三日后才书面表示遵守管限规则,三十日的参与通知期便由较后那天起算,而受托人不得因店铺人少而拒收。同一条街上一名自由身设计师无商业登记证、月入约 $6,000,仍须在开始自雇后 60 日内自行注册成为成员,只是入息未达 $7,100 或全年 $85,200,暂时不用供款。
常见考法
最常考的是日数与主体的配对:60 日(一般有关雇员/自雇人士)、10 日(临时雇员)、30 日(受托人发参与通知,取较后起算日)。其次是门槛辨析题,给出月入或年入数字问须否登记、须否供款。再有情境计算题给出入职或交件日期要求判断有否逾期。也常以多陈述组合题,把获豁免人士、平台转换受托人的自由度、受托人不得拒绝申请人等要素混排。
易错
跨子知识点的高频混淆:一是把三个日数互相调包,最常见是临时雇员套用 60 日、受托人的 30 日写成 60 日;二是把入息门槛当成登记门槛,答成收入低于 $7,100 便不用参加计划;三是把「首 60 日」读成可以不供款的宽限期;四是只记一个起算点,忘了受托人那 30 日要取两个日期中较后者;五是漏掉「书面」这个形式要件,以为口头同意即可,或以为受托人可像承保那样挑客。
容易混淆
练这个知识点的题
题库里有对应这一点的题目,答后即看解析;还有一段两分钟内的动画讲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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