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款 · 拖欠供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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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义
拖欠供款指强制性供款到了该供款期的供款日仍未缴付予强积金受托人;拖欠者须补缴欠款并支付供款附加费,还可能被积金局罚款以至刑事检控。
详解
判断有没有构成拖欠,只看一条线:该供款期所定的供款日一过,钱仍未进到强积金计划,就算欠缴。责任人是拖欠供款的一方,即雇主或自雇人士,他既要把本金补齐,也要额外负担一笔供款附加费,另有被罚款的风险。
三方角色要分清。受托人一方,法例要求有关的核准受托人配合积金局,凡是积金局合理提出、与追讨欠款或附加费有关的行动,受托人都要执行;受托人自己并非施罚的一方。积金局一方才是追讨的发动者,做法之一是向拖欠者发出通知书,追收欠缴供款并同时征收附加费。附加费采用划一比率,按所欠强制性供款款额的5%计算。除附加费外,积金局还可另行向拖欠者征收罚款,金额在$5,000与欠款的10%之间取较高的一个。
刑责是本节数字最密的部分,要分三档记。第一档:雇主根本没有向受托人缴付强制性供款,亦即并未从有关雇员的有关入息中扣起5%,一经定罪,最高罚款$350,000,另可判监三年。第二档:雇主已从雇员工资中扣起了雇员那部分,却没有把款项交给受托人,性质更重,定罪后最高罚款$450,000,监禁可达四年。第三档:自雇人士拖欠强制性供款被定罪,首次最高罚款$50,000及监禁六个月;此后每再定罪一次,上限升至$100,000及监禁12个月。
概念边界
本节只处理强制性供款的欠缴,自愿性供款与可扣税自愿性供款不在追讨与刑责之列。附加费、罚款、刑罚是三件事:附加费是划一5%的应缴款项;罚款由积金局按$5,000或欠款10%(取较高者)征收;罚款与监禁的刑罚则须经法庭定罪。受托人只负配合追讨之责,发通知书、收附加费与罚款的是积金局,两者角色不可对调。
案例
某小型公司为五名雇员设有供款账户。某月资金紧绌,公司虽已按规定从雇员的有关入息中扣起雇员部分,却没有把雇主与雇员两部分交予受托人;至该供款期的供款日届满仍未入账,已属拖欠。受托人应积金局合理要求提供账户资料协助追讨,积金局向该雇主发出通知书,按所欠强制性供款款额的5%收取供款附加费,并可另行罚款$5,000或欠款的10%(较高者为准)。由于本例属「已扣起雇员工资而未缴付」,一旦定罪,罚则是$450,000及监禁四年这一档,而非$350,000及三年。
常见考法
①直取数字,问附加费比率5%、罚款取$5,000与10%较高者;②两种雇主罪行配对罚则,$350,000/三年与$450,000/四年;③自雇人士首次与其后定罪的递增,$50,000/六个月对$100,000/12个月;④角色辨析,问由谁发动追讨、受托人承担什么;⑤情境题给一段未按时缴款的事实,要求选出后果组合。
易错
最常见是把两种雇主罪行的罚则对调,要记住「扣了不交」重于「没扣没交」。其次把附加费当成罚款:附加费划一5%,与那笔$5,000或10%的罚款性质不同,可同时发生。第三只记自雇人士首次一档,漏掉其后每次加重至$100,000及12个月。第四误以为受托人可自行罚款,其实它只是配合积金局行事。
容易混淆
练这个知识点的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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