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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8

附录 IV — 支付供款的日期

繁體:附錄 IV — 支付供款的日期Appendix IV — Date of Payment of Contribution

定义

指雇主与自雇人士经「积金易」平台缴付强积金供款时,按不同付款方法/途径判定供款「何时算已支付」的规则,以及逾期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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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解

《强积金条例》要求雇主必须在供款日或之前为雇员作出供款;自雇人士若按月供款,须在每月指定日期或之前缴付,若按年供款,则须在计划财政年度终结日或之前缴付。雇主与自雇人士可选用受托人透过「积金易」平台提供的不同付款方法/途径,而所选方法会直接影响供款被视为已支付的日期。平台不接受现金供款。

手册列出四种主要付款方法。①支票:可以邮寄(尖沙咀邮政局邮政信箱98929号)、投入任何一间「积金易」服务中心的投递箱,或经受托人指定银行的入票机(只适用于部分受托人)。邮寄者以支票送达平台当日为支付日,故须预留邮递时间及贴足邮资;投递箱者以投入当日为支付日;经入票机者须支票成功兑现,并以入票日期作记录。支票不获兑现即视作未支付,期票一概不受。②直接扣帐:可经平台提交或递交纸本表格,须由雇主/自雇人士本人为银行帐户持有人,不接受第三方付款;银行一般需时三至六星期设定直接付款授权,生效前应继续用其他方法缴付;新授权会取代现有授权,在新授权生效前仍从原帐户扣款;成功设定后,平台会在下一个供款期完结前扣帐,若供款日适逢公众假期则顺延至下一个办公日处理;帐户须有足够款项,扣帐不成功视作未支付,并须留意帐户付款限额。③直接入帐:直接付款至指定银行帐户(只适用于部分受托人或指定客户),以指定强积金计划银行帐户入帐当日为支付日。④电子支票:可上载至平台或发送至平台指定电邮地址,同样须资料正确、存款足够,不获兑现即视作未支付,亦不接受期票。

此外,应避免以现金缴付,也应避免以现金或其他方式经强积金中介人缴付,供款应直接交予受托人。逾期缴付强制性供款者须被徵收附加费,并可能被罚款及遭刑事检控。

概念边界

本知识点只处理「以哪一天作为供款已支付之日」及缴付途径的操作细节,与厘定供款金额、有关入息上下限、首次供款的供款日推算不同,后者属供款规则本身。它也不等同拖欠供款的执法流程;这里只点出逾期会被徵收附加费,并可能被罚款及遭检控。银行设定授权所需的三至六星期属行政处理时间,并非法定宽限期,不构成延迟缴款的免责理由。

案例

某雇主一直以支票邮寄缴付供款,某月为赶时间只按平邮寄出且邮资不足,支票在供款日之后才送达「积金易」平台。由于邮寄方式以支票寄达平台当日为支付日,该期供款即属逾期,雇主须被徵收附加费,并可能面对罚款及刑事检控。该雇主其后改用直接扣帐,但银行设定直接付款授权一般需时三至六星期;在授权生效前,他继续以投递箱方式把支票投入「积金易」服务中心(以投入当日为支付日),避免再次延误。待授权生效后,平台会在下一个供款期完结前从其帐户扣帐,他亦须确保帐户余额及已授权付款限额足够,否则扣帐失败同样视作未支付。

常见考法

①四种付款方法各自「视为支付日期」的对应(邮寄看送达日、投递箱看投入日、入票机看入票日并须兑现、直接入帐看入帐日);②数字题,如直接付款授权一般需时三至六星期、邮政信箱98929号;③例外与禁止事项,如不接受期票、不接受现金、不接受第三方付款、部分受托人才提供入票机或直接入帐;④情境判断,问某笔供款是否准时及后果;⑤多陈述组合,要求选出全部正确者。

易错

把邮寄支票的「寄出日」当作支付日(实为送达平台当日);忘记经入票机须支票成功兑现;以为支票一开出即完成供款,忽略退票视作未支付;把银行设定授权的三至六星期当成可延迟缴款;误以为可由第三方帐户代扣或可把现金交予中介人代缴;漏记公众假期时扣帐顺延至下一个办公日;忽略自雇人士按年供款以计划财政年度终结日为限。

容易混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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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库里有对应这一点的题目,答后即看解析;还有一段两分钟内的动画讲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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