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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积金 › 第 3 章 › 3.14 雇主的主要责任目录
3.14

雇主的主要责任

繁體:僱主的主要責任Major Obligations of Employers

定义

讲未获《强积金条例》豁免的雇主两大块责任:日常的选计划、登记、计算、扣款、供款与资料申报,以及雇员离职时的限期知会与默认转账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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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解

这一节可以当成一条由入职到离职的雇主时间线来读,两个子知识点各管一段。

前半段(3.14.1)是持续责任链,按流程记五步加两项资料责任:选取一个或多个强积金计划或安排设立雇主营办计划;在订明时限内替所有受涵盖的有关雇员办登记;逐名计算有关入息与应付供款额;从雇员入息中扣除雇员的强制性供款,并以雇主本身的资金付出雇主部分;在订明的供款日或之前交付受托人。资料方面,须向「积金易」平台提供付款结算书或供款资料,并在一个月内最后一次支付供款后的七个工作日内,向每名雇员发出该月的供款记录;行业计划下的临时雇员两项都不在此列。这一段还有一条最易被忽略的注脚:供款责任不会因为未办妥登记而消失,届时供款须缴付予积金局,再由积金局转付到适当的计划记在雇员名下。

后半段(3.14.2)是离职这一事件,行业计划临时雇员以外的有关雇员结束雇佣关系后,雇主须在离职日所属月份结束后十日之内以书面知会「积金易」平台,实务上在付款结算书上注明即可。若前雇主失联或拒绝知会,雇员可用积金局批准的格式自行申报。其后三十日未接获转移选择,平台只是发函列明各项途径与后果;满三个月才当作雇员已作出选择,把权益转入同一计划下的个人账户。

把两段合起来记,就是「入职办登记、在职照供款报资料、离职限期申报」,而十日、三十日、三个月排成一条时间线。

概念边界

本节讲的是持续性行政与供款责任及离职申报,不含供款的计算规则本身——入息上下限、供款期与供款日属供款专节;登记阶段的特准限期属 3.6.1。离职后的主动转移选项属 3.10.2,本节只讲不作选择时会被当成怎样处理。若雇员属获豁免人士(3.5),则无须安排其参加计划;欠缴供款的追讨与执法后果另有专节。

案例

一家小型公司选定计划并在订明时限内替各名有关雇员办妥登记,其后每个供款期逐一计算有关入息与供款额,从薪金扣起雇员那部分、另以公司资金付出雇主部分,于供款日或之前交付受托人,同时向「积金易」平台提交付款结算书,并在该月最后一次供款后的七个工作日内发出供款记录。某月因人手紧张未及替一名新人办登记,公司仍须把双方的强制性供款缴予积金局,由积金局转入适当计划。该名雇员其后于月中离职,公司在该月结束后十日内以付款结算书注明离职一事及日期;雇员一直未作选择,平台满三十日去函列明途径与后果,满三个月即当作他已作出选择,把权益转入同一计划下的个人账户。

常见考法

数字题最密:七个工作日(供款记录)、十日(离职知会,由离职日所属月份结束后起算)、三十日(平台发提示函)、三个月(视为已作出选择)。其次是例外题,问哪些雇员不列入付款结算书、不获发供款记录(行业计划临时雇员)。再有责任归属题,问未办妥登记时供款该交给谁、离职申报义务落在谁身上、雇员可否自行申报及格式要求。多陈述组合题常把雇主责任与受托人责任混排,或掺入「转去新计划」「视作提取」等错项。

易错

跨子知识点的高频失分:把七个工作日的起算点记成月底或发薪日,正确是该月内最后一次支付供款之后;把离职知会的十日记成由离职当天起算;误以为三十日一到就产生默认效果,实际上三十日只是发函节点,满三个月才视为已作选择;把默认落点答成新雇主的供款账户或另一个计划,正确是留在同一计划下的个人账户;以为未替雇员登记便不必供款;忘记雇主强制性供款须用雇主自己的资金,不可从雇员入息中扣取。

容易混淆

练这个知识点的题

题库里有对应这一点的题目,答后即看解析;还有一段两分钟内的动画讲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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