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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积金 › 第 3 章 › 3.7 供款目录
3.7.1c

供款 · 强制性供款 — 有关雇员(临时雇员除外)登记参加强积金计划及供款安排的例子

繁體:供款 · 強制性供款 — 有關僱員(臨時僱員除外)登記參加強積金計劃及供款安排的例子Contributions · Mandatory Contributions — Examples to Demonstrate the Enrolment into MPF Scheme and Contribution Arrangements for a Relevant Employee (Other Than a Casual Employee)

定义

手册用三组不同粮期与三组不同有关入息的实例,示范有关雇员(临时雇员除外)的登记限期、雇主与雇员强制性供款的起算日、各笔供款涵盖的供款期及缴款限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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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解

三个粮期例子的共同设定相同:受雇由2015年9月2日起,受雇第30日为10月1日,第60日为10月31日(手册特别注明是星期六),雇主的强制性供款一律由受雇首日即9月2日起计,雇主为雇员办理登记的限期同为11月2日。分别只在雇员供款起点与首笔款项涵盖的期数。

例一为按月出粮(每月首日至该月最后一日):雇员由11月1日起供款;雇主首笔供款限期11月10日,涵盖9月2日至9月30日、以及10月1日至10月31日两段;雇主第二笔连同雇员首笔供款限期12月10日,涵盖11月1日至11月30日。例二粮期由每月15日至下月14日:雇员由10月15日起供款;雇主首笔供款限期11月10日,涵盖9月2日至9月14日、以及9月15日至10月14日;下一期为10月15日至11月14日,限期12月10日。例三为每月出粮两次(1日至15日、16日至月底):雇员由10月16日起供款;雇主与雇员的首笔供款同须于11月10日前缴,雇主一共涵盖四段(9月2日至15日、9月16日至30日、10月1日至15日、10月16日至31日),而雇员只涵盖10月16日至10月31日。

入息实例:月入2,000元,雇员因低于最低有关入息水平无须强制性供款(可选择自愿性供款),但雇主仍须供100元(2,000元的5%),自雇人士亦无须强制性供款;月入15,000元,雇员与雇主各供750元(5%),自雇人士供750元;月入40,000元,雇员与雇主各以1,500元为上限(最高有关入息水平的5%),可另作自愿性供款,自雇人士亦供1,500元。

概念边界

这一节是把3.7.1(a)、(b)的规则套进实例,本身不另立新规则,答题时仍须回到条文口径。适用对象只限非临时雇员的有关雇员;临时雇员的登记与供款安排另有处理,不能照搬这些日期。自雇人士只在入息实例中出现,不涉及粮期、登记限期与首笔供款涵盖期数。例子只示范首两期的安排,其后长期供款、拖欠供款的附加费及自愿性供款的权益处理,均不属本节内容。

案例

某公司粮期由每月15日起至下月14日止,一名有关雇员2015年9月2日入职,月入15,000元。人事部应这样处理:登记须在11月2日前办妥;雇主供款由9月2日起计,首笔于11月10日前缴,涵盖9月2日至9月14日及9月15日至10月14日两段;雇员供款由10月15日起,与雇主第二笔一并于12月10日前缴,涵盖10月15日至11月14日。金额方面,雇员与雇主各按5%供750元。若同一雇员改为按月出粮(每月首日至月底),其余日期不变,但雇员供款起点会推后至11月1日,首笔雇员供款涵盖11月1日至11月30日。

常见考法

①给定入职日与粮期,问登记限期、首笔缴款限期或雇员供款起算日;②问首笔雇主供款涵盖哪几段供款期,例三的四段最爱考;③按有关入息计算款额,考100元、750元、1,500元三组数字;④低入息情境下雇主是否仍须供款;⑤自雇人士与雇员/雇主栏的对照;⑥把上述几点写成多陈述组合,要求选出全部正确者。

易错

最常错的是把雇主与雇员的起算日混为一谈:雇主由受雇首日起计,雇员则视粮期而定,不一定是受雇第30日当天。其次误以为登记限期就是第60日,例中第60日是10月31日(星期六),限期却是11月2日。第三,忽略首笔雇主供款可涵盖多于一段供款期,例三多达四段而雇员只有一段。第四,月入2,000元时误以为雇主也获豁免,其实雇主仍须供100元。第五,月入40,000元时用5%乘全数,忘了以1,500元封顶。

容易混淆

练这个知识点的题

题库里有对应这一点的题目,答后即看解析;还有一段两分钟内的动画讲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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