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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积金 › 第 3 章 › 3.7 供款目录
3.7.2

供款 · 自愿性供款

繁體:供款 · 自願性供款Contributions · Voluntary Contributions

定义

自愿性供款是强积金法例并无强制规定、由雇主或计划成员在强制性供款以外自愿多缴的款项,目的是累积更多累算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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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解

强积金法例并没有要求任何人作自愿性供款,但积金局鼓励雇主与计划成员这样做,以便退休时手上的权益更充裕。手册点出五个须留意的范畴,积金局认为这些安排足以保障由自愿性供款产生的累算权益。

①法例条文的适用范围:凡适用于强制性供款所生累算权益的强积金法例条文,原则上同样适用于自愿性供款所生的累算权益,但有四项例外——权益的归属、权益的保存、权益的可调动性、权益的提取。这四项改由有关强积金计划的管限规则去处理,而不是由法例统一规定。

②信托安排:自愿性供款所形成的计划资产,与强制性供款所形成的资产一样,由同一名核准受托人、同一名具资格投资经理及同一名保管人依强积金法例管理,并同样受弥偿保险保障。③供款的投资:适用的投资限制与强制性供款完全一致。④补偿基金:对自愿性供款所生累算权益的保障程度,与对强制性供款所生权益的保障没有分别。

⑤雇主供款:在计划管限规则容许的前提下,雇主可为雇员作自愿性供款;若雇主欠交自愿性供款,该计划的受托人同样要向雇主跟进。此外,手册的供款例子显示:月入低于供款规定的最低有关入息水平时,雇员一方无须强制供款、但可选择自愿供款;月入达 $40,000 时,劳资双方强制供款各封顶 $1,500,超出部分可由雇员、雇主或双方以自愿性供款形式缴付。

概念边界

与强制性供款的分界在于「法例是否要求」:月入 $2,000 时雇主仍须按 5% 供 $100,这笔是强制性供款,不因金额小而变成自愿性。与可扣税自愿性供款的分界在于账户与税务:只有缴进可扣税自愿性供款账户的款项才可扣税,缴到其他强积金账户的自愿性供款不可扣税。归属、保存、可调动性、提取四项不属法例统一规管,别以为与强制性供款同一套规则。

案例

某雇员月入 $40,000,受托人按供款的最高有关入息水平计算,劳资双方强制性供款各为 $1,500。雇员觉得退休储备不足,向雇主查询能否多存一点。雇主参照计划的管限规则,同意每月为他额外作自愿性供款,雇员自己也加码。这批自愿性供款与强制性供款一样,交同一名核准受托人、同一名具资格投资经理管理,受弥偿保险及补偿基金保障,投资限制也相同;但日后能否在离职时即时取回、几时可提取,则要看该计划管限规则怎样写。若雇主某月漏交自愿性供款,受托人同样要向雇主跟进。

常见考法

①问「下列哪一项不适用于自愿性供款所产生的累算权益」,答案落在归属、保存、可调动性、提取四项;②问自愿性供款是否受同一受托人管理、是否受弥偿保险与补偿基金保障、投资限制是否相同(皆为「是」);③以月入数字设情境,要求分辨哪一笔是强制、哪一笔是自愿;④问雇主欠交自愿性供款时受托人有无跟进责任。

易错

一是把「无须强制供款」误读成「完全不用供款」,忘了低入息时雇主一方仍要按 5% 供款。二是把四项例外记成「完全不受任何规管」,其实是改由计划的管限规则管限。三是误以为自愿性供款不受补偿基金或弥偿保险保障,或以为它可以投资在限制以外的项目。四是把一般自愿性供款当成可扣税。

容易混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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