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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积金 › 第 3 章 › 3.4 涵盖范围目录
3.4

涵盖范围

繁體:涵蓋範圍Coverage

定义

涵盖范围指须登记参加强积金计划的对象,即除获豁免人士外,年满 18 岁至 64 岁的有关雇员或自雇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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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解

受制度涵盖的人可归为三类。① 临时雇员以外的有关雇员:凭雇佣合约连续受雇达 60 日或以上者即属此列,全职兼职一视同仁,上班地点在哪里、每周做多少小时都不影响判断。所谓雇员,核心是凭一份雇佣合约替雇主工作;这份合约不必白纸黑字,口头讲定同样成立,条款既可明言订立,也可以是暗示的。

② 指定行业的临时雇员:他们不受 60 日门槛约束,做多久都一律受涵盖。现时获指定的行业只有饮食业与建造业。临时雇员专指在这两个行业内被雇主以日薪方式聘用,或聘期固定而不足 60 日的人。就行业计划而言,饮食业的范围包括按《食物业规例》(第 132X 章)领有食物业牌照或许可证的机构、校内及工作场所的食堂,以及会所里的饮食机构,例子有食肆、工厂食堂、烧味卤味店、凉茶店、公众街市的熟食档等。建造业则分八大类别:地基、土建、拆卸及结构更改、修葺及维修保养、一般楼宇结构、消防机电、气体水务、室内装饰等工程;相关机构分别在屋宇署或机电工程署注册,此外还有消防处注册的消防装置承办商、水务署发牌的水喉匠、持发展局认可函件的公共工程承办商,以及由上述九类承建商直接或间接把项目转授出去的次承建商。

③ 自雇人士:指不以雇员身分赚取有关入息的人,其入息来自他在香港制造货品或提供服务(全部或部分),又或在本港境内、以及由香港与外地之间经营货品或服务贸易。说白了就是替自己打工。例如自己开档的独资经营者(的士司机就是典型),又或者合伙生意里的合伙人。

概念边界

涵盖范围回答「谁要参加」,与获豁免人士互为一体两面:先判断是否落入涵盖范围,再看是否属获豁免人士。未满 18 岁与年届 65 岁者不在范围内。连续受雇 60 日的门槛只针对临时雇员以外的有关雇员,不能反推说饮食业、建造业按日聘用者做不满 60 日就不必参加。工作地点与工时并非判断要素,所以兼职与散工同样可能受涵盖。

案例

某连锁餐厅聘用一名兼职侍应,每周只上两天班、按日计薪,属饮食业的临时雇员。即使她工时短、受雇期未必满 60 日,仍受制度涵盖,雇主须安排她登记参加自己参与的计划。同一家餐厅另聘一名全职会计,按雇佣合约持续受雇,不属临时雇员,须按连续受雇 60 日的规定判断。至于替该餐厅承接室内装饰工程的独资装修师傅,他并非以雇员身分取得有关入息,属自雇人士,要自行登记参加计划。

常见考法

①年龄区间 18 至 64 岁的数字题;②连续受雇 60 日的规定对谁适用、对谁不适用;③临时雇员定义中的「按日聘用或固定期少于 60 日」;④两个指定行业的辨认;⑤建造业八大类别或饮食机构例子的归类题;⑥情境判断,给出兼职、散工、的士司机、合伙人等身分问是否受涵盖;⑦「工作地点及工作时数与判断无关」这类陈述的真伪。

易错

最常错是把 60 日门槛套到饮食业与建造业的临时雇员身上,其实他们不论聘期长短一律受涵盖。其次是误以为兼职或工时太少就不受涵盖。第三是把年龄写成 18 至 65 岁,正确是年满 18 至 64 岁,年届 65 岁已属获豁免人士。第四是忽略雇佣合约可以口头订立、也可以含暗示条款,误以为没签书面合约就不算雇员。

容易混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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