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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积金 › 第 3 章 › 3.11 权益的提取目录
3.11

权益的提取

繁體:權益的提取Withdrawal of Benefits

定义

指计划成员在年满65岁退休年龄时,或在法例列明的特定情况下,向受托人/「积金易」平台提出申索,领取其累算权益的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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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解

强积金的设计目的是让在职人士为退休储蓄,所以由强制性供款所产生的累算权益,原则上要等到成员年满65岁才可申索领取。

法例另外容许六种提早提取的情况:①提早退休,成员须年满60岁,并声明已停止一切受僱及自僱工作、无意再次受僱或自僱;②永久离开香港,须声明已经或将会离港移居他处、无意返港就业或以永久居民身分定居,并提交令受托人信纳的证明,显示获准在香港以外某地永久居住,此理由一生只可使用一次;③死亡,已故成员的权益属其遗产一部分,只能由遗产代理人或遗产管理官申索;④完全丧失行为能力,须由注册医生或注册中医发出医学证明书,证明成员永久不适合从事其丧失行为能力前最后一份工作所属种类的工作,并须声明该种类工作的僱佣合约已终止;⑤罹患末期疾病,须由注册医生或注册中医填写及签署医学证明书,述明成员的预期寿命相当可能缩短至12个月或以下;⑥小额结余,成员在某一个强积金计划内的结余不超过5,000元,并须作出法定声明,表明日后无意再受僱或自僱、由最近一个须作强制性供款的供款期的供款日起计已过至少12个月、且没有权益保存在其他强积金计划内。

提取方式上,只有以年满65岁或提早退休为理由的申索,才可选择整笔或分期提取;余下部分继续投资,其他理由一律须整笔提取。核准受托人不得就整笔支付、或每年首四次分期支付而向成员收费或施加罚款,惟为执行提取而买卖投资所招致、并须付予受托人以外某方的必需交易费用除外。

除身故只可由遗产代理人申索外,其他理由可由成员本人或依《精神健康条例》(第136章)获委任的产业受托监管人提出。受托人在收妥所需文件后,须于申索提交后30日内,或申索前结束的最后供款期的供款日后30日内(以较后者为准)付款;「积金易」平台会向申索人提供载列支付日期及款额的支付权益报表。

概念边界

提取是把权益变现离开制度,与「保存」(须留在制度内不得动用)及「可调动性」(只在计划之间转移、金额不离开制度)不同。未符合六种特殊情况而仅仅是失业、转工、生意亏蚀或需要现金周转,都不构成提取理由。身故权益属遗产,不由成员生前指定的人直接领取。僱主以累算权益抵销长期服务金/遣散费,属抵销安排而非成员提取。

案例

陈女士今年62岁,因健康理由已辞去全部工作,并决定不再受僱或自僱,她可以提早退休为理由申索。因为理由是提早退休,她可选择整笔提取,也可分期提取;若她选择先取一部分,余额会继续留在成分基金内投资。受托人在收妥全部所需文件后,须在她提交申索后30日内、或最后一个供款期的供款日后30日内(以较后者为准)付款,并由「积金易」平台向她发出支付权益报表。假设她同年稍后再取第二次、第三次、第四次分期,受托人不得就这几次支付另行收费或罚款,只有为沽出基金而须付给受托人以外一方的必需交易费用可以扣除。

常见考法

常见考法包括:①辨认哪些情况属法定提早提取理由,哪些不是;②数字题,如提早退休的60岁、末期疾病的12个月、小额结余的5,000元及12个月、支付期限的30日;③「一生只可一次」只适用于永久离开香港;④整笔与分期的分界,只有65岁及提早退休可分期;⑤每年首四次分期不得收费的例外;⑥情境题判断由谁提出申索(成员本人、遗产代理人、产业受托监管人)。

易错

把「可分期」当成所有理由通用;误以为小额结余的5,000元是所有计划合计而非某一个计划内的结余;忘记小额结余须同时符合三项法定声明;把永久离港的「一生一次」记成每个计划一次;混淆完全丧失行为能力与末期疾病的证明内容;忘记医学证明书由注册医生或注册中医均可签发;把30日起算点只记成提交申索日,遗漏「最后供款期的供款日后30日」并以较后者为准。

容易混淆

练这个知识点的题

题库里有对应这一点的题目,答后即看解析;还有一段两分钟内的动画讲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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