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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积金 › 第 3 章 › 3.8 权益的归属目录
3.8

权益的归属

繁體:權益的歸屬Vesting

定义

归属是指把某项财务权益的合法拥有权赋予计划成员;在强积金下,供款一经缴付予核准受托人,即按规定成为归属于成员的累算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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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解

「归属」回答的是「这笔钱属于谁」。有关雇员与有关雇主所作的强制性供款,只要已缴付予强积金计划的核准受托人,就全数及即时归属于该有关雇员,成为其累算权益——没有服务年资门槛,不需要做满多少年才「挣到」雇主那一份。

归属的范围不止本金。强制性供款拿去投资所产生的收入或利润,在扣除投资亏损之后,同样全数及即时归属于计划成员。换言之投资成果连同风险都由成员承担与享有。

自愿性供款要分来源看。由有关雇员或自雇人士自己作出的自愿性供款,以及由可扣税自愿性供款账户持有人作出的可扣税自愿性供款,一经缴付予受托人即全数归属于该名雇员、自雇人士或账户持有人。至于雇主为有关雇员作出的自愿性供款,则不是自动全数归属,而须依照该计划的管限规则,按其中指定的归属安排归属于雇员——这通常与服务年资挂钩,是考试的分界点。

最后一项保护规定:即使有关雇员受僱不久便离职,雇主也不得扣回先前为该雇员作出的雇主强制性供款所产生的累算权益,以及已经归属于该雇员的雇主自愿性供款部分。

概念边界

归属讲拥有权,保存讲提取时点,两者不可互换:权益已归属不等于可以即时拿走。全数及即时归属只适用于强制性供款(连同其投资收益)、成员本人的自愿性供款与可扣税自愿性供款;雇主的自愿性供款按计划管限规则的安排归属,是唯一可能附条件的一类。不得扣回的保护也只及于雇主强制性供款权益与已归属的雇主自愿性供款部分。

案例

一名雇员入职四个月后辞职。该期间雇主已按月缴付双方的强制性供款,并另外为他作出雇主自愿性供款,而计划的管限规则订明雇主自愿性供款按服务年期分阶段归属。结果是:雇主与雇员两方的强制性供款连同其投资收益(已计入期内的投资亏损)全数及即时属于该雇员,雇主不能因为他做得短而扣回;至于雇主自愿性供款,只有按管限规则已归属的部分才属于该雇员,未归属部分依计划安排处理。雇员本人另行作出的自愿性供款,则由缴付予受托人一刻起全数属于他本人。

常见考法

①定义辨析,要求指出归属的含义是取得合法拥有权;②「全数及即时」的适用范围,问哪一类供款不是自动全数归属(答案是雇主的自愿性供款);③投资收益是否归属、亏损如何处理;④情境题给一名短期离职雇员,问雇主能否扣回;⑤多陈述组合题,把归属与保存、可调动性混编,要求挑出正确组合。

易错

三个高频失分点:一是误以为雇主的强制性供款也要按年资才归属,其实强制性供款一律即时全数归属;二是把雇主自愿性供款与雇员自愿性供款混为一谈,前者才受计划管限规则的归属安排约束;三是把「已归属」读成「可提取」,忘了权益仍须依保存规定留到指定时点。另要记住投资收益是在扣除亏损后归属,不是只归属利润。

容易混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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