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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積金 › 第 3 章 › 3.7 供款目錄
3.7

供款

简体:供款Contributions

定義

本節講解強積金制度下「金錢從何而來、須繳多少、何時繳交、繳交後有否稅務優惠、不繳有何後果」,涵蓋有關僱員與自僱人士的強制性供款、自願性供款、可扣稅自願性供款、稅項寬減及拖欠供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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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解

整節由一條主線串連:先分清供款人身分,再定款額,再定時限,最後處理稅務與違規。

第一層是強制性供款,按身分一分為二。3.7.1a 講勞資一對關係——僱主自僱員上工首日起供,僱員則有俗稱免供款期的寬免;3.7.1b 講自僱人士——只有自己一份,入息須自行申報並向受託人舉證,供款期可選按年或按月。兩者同用 5% 與同一組最低、最高有關入息水平,分別只在「有無另一方同時供款」、「供款期與限期如何界定」、「入息由誰確認」。3.7.1c 不另立規則,只是把前兩節套進入職日、糧期、登記限期、首筆供款涵蓋期數的實例,是理解前兩節的最佳檢驗工具。

第二層是自願部分。3.7.2 說明凡法例不要求的額外供款皆屬自願性,其資產管理、投資限制、彌償保險與補償基金保障均與強制部分看齊,但歸屬、保存、可調動性、提取四項改由計劃管限規則處理。3.7.3 則從自願性供款中切出一類特殊安排:另開專屬帳戶、保存規定與強制性供款相同、轉移須全數一筆過。三者構成「強制—自願—可扣稅自願」的遞進。

第三層是後果。3.7.4 從稅務角度回望前面三類供款,分別對應 $18,000、全年總薪酬 15%、$60,000 三條扣除限額,並交代權益是否免稅。3.7.5 則處理反面情形:供款日一過未繳即屬拖欠,須補本金、繳 5% 附加費,另有罰款與刑責。

概念邊界

本節解答的是「供款怎樣繳」,不處理這筆款項繳付後的歸屬、保存、可調動與提取,那屬 3.8 至 3.11。某項收入是否計入供款基數,要回到 3.17 有關入息的定義;供款日如何界定的完整規則見 3.18;拖欠後僱主會否被載入公開紀錄屬 3.15。自願性供款的歸屬與保存由計劃管限規則管限,並非本節的法例口徑。

案例

一名僱員月入 $40,000,僱主自其上工首日起供款,僱員則過了首 30 天及緊接的不完整糧期才起扣;雙方強制性供款各以 $1,500 封頂(3.7.1a、3.7.1c)。超出封頂的部分,僱主與僱員可另作自願性供款(3.7.2);他若想扣稅,須另開可扣稅自願性供款帳戶(3.7.3)。報稅時,強制性供款全年 $18,000 剛好用盡扣除上限,而可扣稅自願性供款與合資格延期年金保費合計上限 $60,000(3.7.4)。若某月僱主已扣起僱員那份卻未交受託人,供款日一過即屬拖欠,須繳 5% 附加費,定罪可罰 $450,000 及監禁四年(3.7.5)。

常見考法

本節是第 3 章分值最重、數字最密的一節,幾乎必出多題。常見組合:以入職日加糧期設情境,連環問登記限期、供款起算日與首筆涵蓋期數;以月入數字辨強制與自願;把 5%、$7,100、$30,000、$1,500、$18,000、15%、$60,000 打亂作配對;以未按時繳款的事實問附加費、罰款與刑責組合;亦愛把僱員與自僱兩邊的限期、繳款方並列成多陳述判斷題。

易錯

跨點最易混的有四處:一是把免供款期理解成勞資雙方都免,其實只免僱員一方;二是把自僱人士當成也有另一方配供;三是三組「上限」互相頂替——$30,000 是入息基數上限、$1,500 是每月供款封頂、$18,000 是全年扣稅上限,$60,000 更是與合資格延期年金保費共用;四是把一般自願性供款當成可扣稅,或把可扣稅自願性供款的保存規定與一般自願性供款對調。另須分清附加費、罰款與刑罰三者並非同一回事。

容易混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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題庫裏有對應這一點的題目,答後即看解析;還有一段兩分鐘內的動畫講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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