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益的可调动性 · 受托人在转移累算权益方面的责任
繁體:權益的可調動性 · 受託人在轉移累算權益方面的責任Portability · Duties of the Trustee on Transfer of Accrued Benefits
定义
原受托人(转移受托人)须采取所有可行步骤,在接获新受托人转移权益通知后 30 日内,或终止受雇的最后供款日后 30 日内(以较后者为准),把累算权益转给新受托人。
详解
权益可调动性要落到实处,靠的是受托人一方的法定时限。这里的当事人有两位:原来持有权益的受托人称为转移受托人,接收权益的新受托人称为承转受托人。启动程序的通知由新受托人发出。
时限有两条并行的起算点。一般情况下,自原受托人接获新受托人的转移权益通知起计 30 日内完成转移。若转移要求是由已终止受雇的有关雇员提出,则另有一条起算点,即该段已终止雇佣关系的最后供款日之后 30 日内。两条时间同时存在时,以较后者为准,亦即原受托人不必在雇主最后一期供款尚未到账前就仓促转出,避免余下供款无法随同转移。
法例用的措辞是「采取所有可行步骤」确保在期限内完成,强调这是受托人的持续责任,不是接到通知后可以拖延的行政事项;受托人若失责,会牵涉其受信责任与合规问题。
转移完成后,有关计划成员会收到「积金易」平台发出的通知,让成员确认权益已到账。这一步把转移的结果回馈给成员,也是平台化处理后的标准做法。
概念边界
这条是受托人在转移环节的法定时限责任,与成员作转移决定前的考虑事项分属两端;也与雇主按供款日缴付供款的责任不同。30 日是转移的时限,不要与保存、提取等其他时间规定混用;「以较后者为准」只在终止受雇提出转移的情形下才需要比较两个起算点。
案例
假设一位有关雇员于月中离职,随后向自选计划提出转移。新受托人向原受托人发出转移权益通知,原受托人在接获通知后即开始处理;但雇主就该段雇佣关系的最后一期供款,其供款日在通知之后。由于要求由终止受雇的雇员提出,原受托人须按较后的起算点,即最后供款日之后 30 日内完成转移,以确保最后一期供款所产生的权益一并转出。转移完成后,该成员收到「积金易」平台发出的通知。
常见考法
①30 日这个数字的直接提问;②两个起算点及「以较后者为准」的情境计算题;③分辨谁是转移受托人、谁是承转受托人,以及由哪一方发出通知;④转移完成后由谁向成员发出通知(「积金易」平台);⑤与成员方的考虑事项组成多陈述组合题。
易错
把 30 日的起算点一律当作接获通知之日,忘记终止受雇情形下要与最后供款日之后 30 日相比较并取较后者;混淆转移受托人与承转受托人的角色;误以为由成员或原受托人发出转移通知;以为完成通知由原受托人寄出,实际上是经「积金易」平台发给成员。
容易混淆
练这个知识点的题
题库里有对应这一点的题目,答后即看解析;还有一段两分钟内的动画讲解。
微信扫码打开小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