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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0.5

權益的可調動性 · 受託人在轉移累算權益方面的責任

简体:权益的可调动性 · 受托人在转移累算权益方面的责任Portability · Duties of the Trustee on Transfer of Accrued Benefits

定義

原受託人(轉移受託人)須採取所有可行步驟,在接獲新受託人轉移權益通知後30日內,或終止受僱的最後供款日後30日內(以較後者為準),把累算權益轉給新受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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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解

權益可調動性要落到實處,靠的是受託人一方的法定時限。這裡的當事人有兩位:原來持有權益的受託人稱為轉移受託人,接收權益的新受託人稱為承轉受託人。啟動程序的通知由新受託人發出。

時限有兩條並行的起算點。一般情況下,自原受託人接獲新受託人的轉移權益通知起計30日內完成轉移。若轉移要求是由已終止受僱的有關僱員提出,則另有一條起算點,即該段已終止僱傭關係的最後供款日之後30日內。兩條時間同時存在時,以較後者為準,亦即原受託人不必在僱主最後一期供款尚未到帳前就倉促轉出,避免餘下供款無法隨同轉移。

法例用的措辭是「採取所有可行步驟」確保在期限內完成,強調這是受託人的持續責任,不是接到通知後可以拖延的行政事項;受託人若失責,會牽涉其受信責任與合規問題。

轉移完成後,有關計劃成員會收到「積金易」平台發出的通知,讓成員確認權益已到帳。這一步把轉移的結果回饋給成員,也是平台化處理後的標準做法。

概念邊界

本條是受託人在轉移環節的法定時限責任,與成員作轉移決定前的考慮事項分屬兩端;也與僱主按供款日繳付供款的責任不同。30日是轉移的時限,不要與保存、提取等其他時間規定混用;「以較後者為準」只在終止受僱提出轉移的情形下才需要比較兩個起算點。

案例

假設一位有關僱員於月中離職,隨後向自選計劃提出轉移。新受託人向原受託人發出轉移權益通知,原受託人在接獲通知後即開始處理;但僱主就該段僱傭關係的最後一期供款,其供款日在通知之後。由於要求由終止受僱的僱員提出,原受託人須按較後的起算點,即最後供款日之後30日內完成轉移,以確保最後一期供款所產生的權益一併轉出。轉移完成後,該成員收到「積金易」平台發出的通知。

常見考法

①30日這個數字的直接提問;②兩個起算點及「以較後者為準」的情境計算題;③分辨誰是轉移受託人、誰是承轉受託人,以及由哪一方發出通知;④轉移完成後由誰向成員發出通知(「積金易」平台);⑤與成員方的考慮事項組成多項陳述組合題。

易錯

把30日的起算點一律當作接獲通知之日,忘記終止受僱情形下要與最後供款日之後30日相比較並取較後者;混淆轉移受託人與承轉受託人的角色;誤以為由成員或原受託人發出轉移通知;以為完成通知由原受託人寄出,實際上是經「積金易」平台發給成員。

容易混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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題庫裏有對應這一點的題目,答後即看解析;還有一段兩分鐘內的動畫講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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