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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积金 › 第 3 章 › 3.10 权益的可调动性目录
3.10.1

权益的可调动性 · 现职有关雇员

繁體:權益的可調動性 · 現職有關僱員Portability · Relevant Employee Who Is under Current Employment

定义

雇员自选安排容许有关雇员在现职期间,每公历年一次把现职供款账户内由雇员强制性供款所产生的累算权益,一笔过转移至自选强积金计划的个人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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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解

在强积金制度下,选受托人与计划的是雇主,雇员只能在该计划内选基金,雇主与雇员的供款都存入雇主所选计划的供款账户。安排实施前,雇员若不满意受托人服务或计划,只能等到离职才可把供款账户的权益转走。雇员自选安排的用意,就是增加雇员对受托人/计划的选择权,鼓励他们主动管理强积金投资,从而促进市场竞争。

自 2012 年 11 月实施后,有关雇员可在现职期间,每公历年一次把现职供款账户内由雇员本人强制性供款所产生的累算权益,一笔过转移到自选计划的个人账户;若原计划的管限规则订明可多次转出,则不受一年一次所限。至于由自愿性供款所产生的权益能否转移,仍要看个别计划的管限规则,自选安排并没有改变原有安排,成员可向雇主或有关受托人查询。

关键提醒:即使雇员在职期间已把权益转出,雇主仍须就每个供款期在供款日或之前,继续向自己所选的现有计划作出供款。

转往账户方面,供款账户下不同分账户的权益可一笔过转到同一个强积金账户,也可分不同日子分别转到不同计划和账户。其中,现职期间的雇员强制性供款只可转到个人账户;以往受雇或自雇的强制性供款,则可转到个人账户或供款账户。

概念边界

这条讲的是在职期间的自主转移,主体是雇员本人的强制性供款权益;雇主部分的现职强制性供款不在此列。它与终止受雇后的权益转移不同:后者不受每年一次限制,且可转入新雇主计划的供款账户。自选安排也不改变雇主的持续供款责任,更不等于可以提早提取权益。

案例

假设李先生在同一家公司任职多年,觉得雇主所选计划的基金选择不合用。按雇员自选安排,他在本公历年内提出一次转移,把现职供款账户中由他本人强制性供款所产生的累算权益,一笔过转到自选计划的个人账户;账户内另有一笔来自上一份工作的强制性供款权益,他选择在另一天转到另一计划的供款账户。转出后,雇主仍须就每个供款期在供款日或之前,把双方的供款照常缴入原来的计划。

常见考法

①实施年份 2012 年 11 月与「每公历年一次」的频次,以及管限规则可订明更频密转出的例外;②可转出的是雇员强制性供款权益而非雇主部分;③转往账户类型的配对题(现职雇员强制性供款只可转个人账户;以往受雇或自雇的强制性供款可转个人账户或供款账户);④转出后雇主是否仍须供款的情境判断;⑤自愿性供款可否转移,答案是视管限规则而定。

易错

以为自选安排可把雇主的现职强制性供款权益也转走;把现职雇员强制性供款误答为可转入供款账户;忘记「每公历年一次」有管限规则订明可多次的例外;误以为转出后雇主就改向新计划供款;把自愿性供款的可转移性当作法例统一规定,忽略要看个别计划的管限规则。

容易混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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