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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积金 › 第 3 章 › 3.10 权益的可调动性目录
3.10.2

权益的可调动性 · 有关雇员终止受雇

繁體:權益的可調動性 · 有關僱員終止受僱Portability · Relevant Employee Who Ceases Employment with His/Her Employer

定义

有关雇员与雇主终止雇佣关系后,可把供款账户内的累算权益转移至另一强积金账户或计划,具体可选去向视乎他原本参加的是哪一类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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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解

离职时的权益去向要按计划种类分三种情形处理,这是考试最常设陷阱的地方。

第一,若雇员参加的是集成信托计划,转职时有三个选择:转到新雇主计划下的供款账户;转到任何自选计划下的个人账户;或把权益保留在同一集成信托计划内自己的个人账户。若他打算转到新雇主的计划,可向「积金易」平台提交指示,由平台处理由原计划转移至新计划的事宜。

第二,若雇员是雇主营办计划的成员,转职时必须把权益从雇主营办计划转出到另一强积金计划,即新雇主已参加的计划,或该雇员有资格参加的计划。此处用的是「必须」,没有原地保留这个选项,因为该计划只服务该雇主的雇员。

第三,若雇员从事设有行业计划的行业(现时为饮食业或建造业),而新旧雇主都参加同一行业计划,则他在业内转职时可选择把权益保留在行业计划内,也可以选择转到自选的集成信托计划。

换言之,集成信托计划与行业计划下都有「原地保留」的可能,雇主营办计划则没有。

概念边界

这条针对的是终止受雇后的转移,与在职期间受每公历年一次限制的雇员自选安排不同,离职转移可把整个供款账户的权益(包括雇主部分的强制性供款权益)转走。它也不同于权益提取:转移只是换受托人或计划,权益仍须依保存规定保留至可提取时。

案例

假设黄先生原在一家参加雇主营办计划的公司任职,离职后到另一家公司工作。由于原计划是雇主营办计划,他不能把权益留在原处,必须转到新雇主已参加的计划,或他有资格参加的其他计划。同事周小姐原本在集成信托计划下,离职后未即时就业,她选择把权益保留在同一集成信托计划的个人账户内。另一位在饮食业内转职的师傅,新旧雇主都参加同一行业计划,他便把权益保留在行业计划中。

常见考法

①按计划种类判断离职后可选去向的情境题;②雇主营办计划下「必须转出」这一强制性用词;③行业计划的行业范围(饮食业、建造业)与新旧雇主同属一个行业计划的前提;④把权益转到新雇主计划时须向「积金易」平台提交指示;⑤多陈述组合题,混入「可保留在雇主营办计划」等错误选项。

易错

把雇主营办计划也当成可原地保留;忽略行业计划保留权益的前提是新旧雇主参加同一行业计划;误以为离职转移同样受每年一次限制;把「转到新雇主计划的供款账户」与「转到自选计划的个人账户」两条去向混淆;忘记行业计划成员也可选择转到自选的集成信托计划。

容易混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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