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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积金 › 第 3 章 › 3.10 权益的可调动性目录
3.10.3

权益的可调动性 · 自雇人士成为有关雇员

繁體:權益的可調動性 · 自僱人士成為有關僱員Portability · Self-employed Person Becomes a Relevant Employee of an Employer

定义

身为集成信托计划成员的自雇人士终止自雇、成为某雇主的有关雇员后,可保留原有权益,或把权益转到另一有资格参加的集成信托计划、行业计划,或新雇主所参加的强积金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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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解

自雇人士在自雇期间的强积金供款存放于集成信托计划下的供款账户。当他结束自雇、受僱于某位雇主而成为有关雇员时,身份改变并不会强迫他把过去的权益搬走,法例给了他几条可选路径。

第一条是原地保留,即把累算权益留在现有集成信托计划的账户内,不作任何转移。第二条是转到另一个他有资格参加的集成信托计划。第三条是转到行业计划,前提同样是他有资格参加,例如他新受聘的行业设有行业计划。第四条是直接把权益转到新雇主所参加的强积金计划,与其现职供款集中管理。

考试上要抓住两点:一是这几条路径是「可以」而非「必须」,成员保留选择权;二是转到另一集成信托计划或行业计划,都以「有资格参加」为条件,不能随意挑一个自己并不符合参加资格的计划。

与此同时,身份转变后,新雇主须为他按有关雇员的规定登记参加计划并作出供款,旧有的自雇供款义务则随自雇终止而结束;旧权益如何安置,与新雇主的持续供款责任是两回事。

概念边界

这条只处理「自雇转受雇」这一身份转换下旧权益的去向,不涉及提取。它与离职雇员的转移相似,但起点是自雇人士在集成信托计划下的供款账户;也不同于雇员自选安排,后者是在同一段受雇关系存续期间的在职转移,受每公历年一次的限制。

案例

假设梁先生过去数年以自雇身份经营小生意,一直在某集成信托计划下的供款账户缴付强积金供款。今年他结束生意,转为受聘于一家建造公司,成为该雇主的有关雇员。他可以把旧有的累算权益原封不动留在现有集成信托计划内;也可以转到另一个他有资格参加的集成信托计划;由于新工作属建造业,若他有资格参加相关行业计划,亦可转入该行业计划;又或者直接把权益转到新雇主所参加的强积金计划,集中管理。

常见考法

①情境题列出四个去向,要求判断哪一项不属于可选安排;②「可保留」与「必须转出」的措辞辨析;③转到另一集成信托计划或行业计划须「有资格参加」这一前提;④与雇主营办计划下离职必须转出的规则作对比;⑤把身份转换与新雇主的登记及供款责任合并成综合题。

易错

误以为身份一改就必须把旧权益转到新雇主的计划;忽略「有资格参加」这一条件而以为可随意选任何行业计划;把这条与雇员自选安排的每年一次限制混为一谈;也有考生误以为终止自雇可以提取权益,其实由强制性供款产生的权益仍须依保存规定保留。

容易混淆

练这个知识点的题

题库里有对应这一点的题目,答后即看解析;还有一段两分钟内的动画讲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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