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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3

長期服務金/遣散費的抵銷安排

简体:长期服务金/遣散费的抵销安排Offsetting of Long Service Payments / Severance Payments

定義

指僱主按《僱傭條例》(第57章)向僱員支付長期服務金或遣散費後,可動用強積金賬戶內由僱主供款所產生的累算權益作抵銷的安排;該安排自2025年5月1日起就僱主強制性供款部分已被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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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解

要看懂這一節,先分清兩條時間線。2025年5月1日稱為轉制日。轉制日之後的服務年資所對應的長期服務金/遣散費,屬於轉制後部分,僱主不得再動用其強制性供款所產生的累算權益去抵銷。至於轉制日之前受僱期所對應的部分,即轉制前部分,僱主仍可用其強制性供款或自願性供款所產生的累算權益抵銷,而且不論該等供款是在轉制日之前、當日或之後作出。

自願性供款是另一條線:由僱主自願性供款所產生的累算權益,仍可用來抵銷長期服務金/遣散費,無論所涉年資落在轉制日之前還是之後。

抵銷的操作次序是先付後償:僱主先按《僱傭條例》向僱員付款,再向「積金易」平台提交償付申請,且應盡快提交。手冊的示例是:轉制前長期服務金為$40,000,僱主強制性供款所產生的累算權益為$55,000,僱主只能就已支付的$40,000要求受託人償付;餘下的$15,000須連同僱員供款所產生的權益,一併轉往新僱主的供款賬戶或該僱員指定計劃下的個人賬戶,並保存至退休方可提取。這些保存規定針對僱主與僱員的強制性供款;自願性供款部分,僱員可按計劃的管限規則選擇提取。

此外,抵銷時仍須遵守《僱傭條例》就支付這類款項訂立的其他規定;詳情可參閱勞工處有關取消強積金「對沖」安排的專題網站。

概念邊界

抵銷處理的是僱主已付出的長期服務金/遣散費與僱主供款權益之間的沖銷,不改變僱員自身供款權益的歸屬與保存;僱員強制性供款所產生的權益從來不可被抵銷。它也不等於提早提取權益:抵銷是受託人向僱主償付,餘額仍須轉移並保存至退休。取消抵銷只針對僱主強制性供款所產生的權益,僱主自願性供款不在取消之列。

案例

某僱員於轉制日後離職,僱主按《僱傭條例》須付長期服務金,其中轉制前部分為$40,000。僱主賬戶內由其強制性供款產生的累算權益為$55,000。僱主先向僱員付清款項,再向「積金易」平台提交償付申請,受託人只可償付$40,000。餘下$15,000不會退回僱主,須與僱員供款所產生的權益一併轉入新僱主的供款賬戶,或該僱員指定強積金計劃下的個人賬戶,保存到退休才可提取。若該僱員另有由自願性供款產生的權益,則可依計劃管限規則選擇提取。

常見考法

①直接考轉制日日期2025年5月1日;②辨析「轉制前/轉制後部分」各自可用哪類供款抵銷;③以數字情境計算僱主可獲償付多少、餘額如何處理;④問餘額的去向與是否須保存至退休;⑤問抵銷的先後次序(先付款後申請償付,向「積金易」平台提交);⑥多項陳述組合,混入「僱員供款可被抵銷」等錯誤項。

易錯

最常錯的是把取消抵銷理解成「僱主所有供款都不能再抵銷」,忽略了僱主自願性供款仍可抵銷且不分年資。其次是把轉制前部分的判斷依據誤認為供款作出的時間,實際上判斷的是受僱期/服務年資,供款何時作出並不影響。還有人以為餘額可退還僱主,或以為餘額可即時提取;正確是轉入新的供款賬戶或個人賬戶並保存至退休。

容易混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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