獲委任的服務提供者的職能
简体:获委任的服务提供者的职能Functions of Appointed Service Providers
定義
指強積金計劃中受託人以外各獲委任者的角色分工:受託人可轉授保管職責,除例外情況須委任投資經理,計劃推銷則由強積金中介人負責。
詳解
強積金計劃的所有管理職能集中由受託人承擔,這是制度的基本格局。在此之上,受託人可以把計劃的保管職責轉授予其他服務提供者(例如保管人)執行;而除例外情況外,受託人須為計劃委任投資經理。計劃的推銷工作,則由強積金中介人負責(見第7章)。受託人本身的責任與職能另見4.3。
投資經理須符合四項要求:①屬在香港註冊成立的公司,或《公司條例》(第622章)所界定的經遷冊公司;②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第571章)第V部獲證監會發牌或註冊,經營第9類(提供資產管理)受規管活動;③遵從其投資合約、積金局發出的所有適用指引,以及施加於其身上的規管限制;④持續符合施加於其身上的財務及其他規定。
保管人一詞原意是監護或照顧某物的人,在強積金下指獲受託人授權保管信託資產的機構,實質持有資產。受託人若符合訂明準則,也可自任計劃資產的保管人。保管人身分多為《銀行業條例》(第155章)第2(1)條界定的認可機構(例如銀行),或依《受託人條例》(第29章)第8部註冊的信託公司;屬註冊信託公司者,須有至少1.5億元繳足款股本及等值淨資產,惟若符合《強積金條例》下的其他規定,繳足款股本與淨資產各不少於5,000萬元亦可,詳見《強制性公積金計劃(一般)規例》(第485A章)第68條。獲委任後,保管人須妥善保管所有計劃資產、遵守保管協議及積金局適用指引與規管限制,並持續符合財務及其他規定。
概念邊界
本節講的是受託人以外獲委任者的職能,受託人自身的受信責任與職能屬4.1.2與4.3。要分清兩種動詞:保管職責是「可以」轉授,投資經理則是「須」委任(有例外情況)。投資經理的證監會發牌屬其入場資格,不同於受託人須經積金局核准(3.1.1);保管人並非必然是第三方,受託人符合訂明準則時可兼任。推銷與銷售行為由中介人負責,不屬受託人或保管人的職能範圍。
案例
某強積金受託人為旗下計劃委任一家在香港註冊成立、持有證監會第9類受規管活動牌照的資產管理公司為投資經理,並與一家屬《銀行業條例》第2(1)條所指認可機構的銀行簽訂保管協議,由該銀行實際持有計劃資產。若受託人改為委任一家註冊信託公司作保管人,則須核實其繳足款股本與淨資產是否各達1.5億元;若該公司符合《強積金條例》下的其他規定,各不少於5,000萬元亦屬符合財務要求。計劃的推廣與銷售則交由註冊強積金中介人進行。
常見考法
常考點集中在條文與數字:第9類(提供資產管理)受規管活動、《證券及期貨條例》第V部、《銀行業條例》第2(1)條、《受託人條例》第8部、《強制性公積金計劃(一般)規例》第68條,以及1.5億元與5,000萬元兩檔門檻的適用條件。另有辨析題問「可轉授保管職責」與「須委任投資經理」的分別,以及各方職能歸屬的情境判斷題。
易錯
易錯處包括:把第9類記成其他受規管活動類別;忘記投資經理須為香港註冊成立公司或經遷冊公司;把5,000萬元當成一般門檻,忽略須符合《強積金條例》其他規定這一前提;誤以為保管人必須是受託人以外的第三方;把計劃推銷也算進受託人或保管人的職能。
容易混淆
練這個知識點的題
題庫裏有對應這一點的題目,答後即看解析;還有一段兩分鐘內的動畫講解。
微信掃碼打開小程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