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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積金 › 第 3 章 › 3.10 權益的可調動性目錄
3.10.1

權益的可調動性 · 現職有關僱員

简体:权益的可调动性 · 现职有关雇员Portability · Relevant Employee Who Is under Current Employment

定義

僱員自選安排容許有關僱員在現職期間,每公曆年一次把現職供款帳戶內由僱員強制性供款所產生的累算權益,一筆過轉移至自選強積金計劃的個人帳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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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解

在強積金制度下,選受託人與計劃的是僱主,僱員只能在該計劃內選基金,僱主與僱員的供款都存入僱主所選計劃的供款帳戶。安排實施前,僱員若不滿意受託人服務或計劃,只能等到離職才可把供款帳戶的權益轉走。僱員自選安排的用意,就是增加僱員對受託人/計劃的選擇權,鼓勵他們主動管理強積金投資,從而促進市場競爭。

自 2012 年 11 月實施後,有關僱員可在現職期間,每公曆年一次把現職供款帳戶內由僱員本人強制性供款所產生的累算權益,一筆過轉移到自選計劃的個人帳戶;若原計劃的管限規則訂明可多次轉出,則不受一年一次所限。至於由自願性供款所產生的權益能否轉移,仍要看個別計劃的管限規則,自選安排並沒有改變原有安排,成員可向僱主或有關受託人查詢。

關鍵提醒:即使僱員在職期間已把權益轉出,僱主仍須就每個供款期在供款日或之前,繼續向自己所選的現有計劃作出供款。

轉往帳戶方面,供款帳戶下不同分帳戶的權益可一筆過轉到同一個強積金帳戶,也可分不同日子分別轉到不同計劃和帳戶。其中,現職期間的僱員強制性供款只可轉到個人帳戶;以往受僱或自僱的強制性供款,則可轉到個人帳戶或供款帳戶。

概念邊界

這條講的是在職期間的自主轉移,主體是僱員本人的強制性供款權益;僱主部分的現職強制性供款不在此列。它與終止受僱後的權益轉移不同:後者不受每年一次限制,且可轉入新僱主計劃的供款帳戶。自選安排也不改變僱主的持續供款責任,更不等於可以提早提取權益。

案例

假設李先生在同一家公司任職多年,覺得僱主所選計劃的基金選擇不合用。按僱員自選安排,他在本公曆年內提出一次轉移,把現職供款帳戶中由他本人強制性供款所產生的累算權益,一筆過轉到自選計劃的個人帳戶;帳戶內另有一筆來自上一份工作的強制性供款權益,他選擇在另一天轉到另一計劃的供款帳戶。轉出後,僱主仍須就每個供款期在供款日或之前,把雙方的供款照常繳入原來的計劃。

常見考法

①實施年份 2012 年 11 月與「每公曆年一次」的頻次,以及管限規則可訂明更頻密轉出的例外;②可轉出的是僱員強制性供款權益而非僱主部分;③轉往帳戶類型的配對題(現職僱員強制性供款只可轉個人帳戶;以往受僱或自僱的強制性供款可轉個人帳戶或供款帳戶);④轉出後僱主是否仍須供款的情境判斷;⑤自願性供款可否轉移,答案是視管限規則而定。

易錯

以為自選安排可把僱主的現職強制性供款權益也轉走;把現職僱員強制性供款誤答為可轉入供款帳戶;忘記「每公曆年一次」有管限規則訂明可多次的例外;誤以為轉出後僱主就改向新計劃供款;把自願性供款的可轉移性當作法例統一規定,忽略要看個別計劃的管限規則。

容易混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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題庫裏有對應這一點的題目,答後即看解析;還有一段兩分鐘內的動畫講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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