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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積金 › 第 3 章 › 3.10 權益的可調動性目錄
3.10.3

權益的可調動性 · 自僱人士成為有關僱員

简体:权益的可调动性 · 自雇人士成为有关雇员Portability · Self-employed Person Becomes a Relevant Employee of an Employer

定義

身為集成信託計劃成員的自僱人士終止自僱、成為某僱主的有關僱員後,可保留原有權益,或將權益轉到另一有資格參加的集成信託計劃、行業計劃,或新僱主所參加的強積金計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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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解

自僱人士在自僱期間的強積金供款存放於集成信託計劃下的供款帳戶。當他結束自僱、受僱於某位僱主而成為有關僱員時,身份改變並不會強迫他把過去的權益搬走,法例給了他幾條可選路徑。

第一條是原地保留,即把累算權益留在現有集成信託計劃的帳戶內,不作任何轉移。第二條是轉到另一個他有資格參加的集成信託計劃。第三條是轉到行業計劃,前提同樣是他有資格參加,例如他新受聘的行業設有行業計劃。第四條是直接把權益轉到新僱主所參加的強積金計劃,與其現職供款集中管理。

考試上要抓住兩點:一是這幾條路徑是「可以」而非「必須」,成員保留選擇權;二是轉到另一集成信託計劃或行業計劃,都以「有資格參加」為條件,不能隨意挑一個自己並不符合參加資格的計劃。

與此同時,身份轉變後,新僱主須為他按有關僱員的規定登記參加計劃並作出供款,舊有的自僱供款義務則隨自僱終止而結束;舊權益如何安置,與新僱主的持續供款責任是兩回事。

概念邊界

本條只處理「自僱轉受僱」這一身份轉換下舊權益的去向,不涉及提取。它與離職僱員的轉移相似,但起點是自僱人士在集成信託計劃下的供款帳戶;也不同於僱員自選安排,後者是在同一段受僱關係存續期間的在職轉移,受每公曆年一次的限制。

案例

假設梁先生過去數年以自僱身份經營小生意,一直在某集成信託計劃下的供款帳戶繳付強積金供款。今年他結束生意,轉為受聘於一家建造公司,成為該僱主的有關僱員。他可以把舊有的累算權益原封不動留在現有集成信託計劃內;也可以轉到另一個他有資格參加的集成信託計劃;由於新工作屬建造業,若他有資格參加相關行業計劃,亦可轉入該行業計劃;又或者直接把權益轉到新僱主所參加的強積金計劃,集中管理。

常見考法

①情境題列出四個去向,要求判斷哪一項不屬於可選安排;②「可保留」與「必須轉出」的措辭辨析;③轉到另一集成信託計劃或行業計劃須「有資格參加」這一前提;④與僱主營辦計劃下離職必須轉出的規則作對比;⑤將身份轉換與新僱主的登記及供款責任合併成綜合題。

易錯

誤以為身份一改就必須把舊權益轉到新僱主的計劃;忽略「有資格參加」這一條件而以為可隨意選任何行業計劃;把這條與僱員自選安排的每年一次限制混為一談;也有考生誤以為終止自僱可以提取權益,其實由強制性供款產生的權益仍須按保存規定保留。

容易混淆

練這個知識點的題

題庫裏有對應這一點的題目,答後即看解析;還有一段兩分鐘內的動畫講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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