權益的提取
简体:权益的提取Withdrawal of Benefits
定義
指計劃成員在年滿65歲退休年齡時,或在法例列明的特定情況下,向受託人/「積金易」平台提出申索,領取其累算權益的安排。
詳解
強積金的設計目的是讓在職人士為退休儲蓄,所以由強制性供款所產生的累算權益,原則上要等到成員年滿65歲才可申索領取。
法例另外容許六種提早提取的情況:①提早退休,成員須年滿60歲,並聲明已停止一切受僱及自僱工作、無意再次受僱或自僱;②永久離開香港,須聲明已經或將會離港移居他處、無意返港就業或以永久居民身分定居,並提交令受託人信納的證明,顯示獲准在香港以外某地永久居住,此理由一生只可使用一次;③死亡,已故成員的權益屬其遺產一部分,只能由遺產代理人或遺產管理官申索;④完全喪失行為能力,須由註冊醫生或註冊中醫發出醫學證明書,證明成員永久不適合從事其喪失行為能力前最後一份工作所屬種類的工作,並須聲明該種類工作的僱傭合約已終止;⑤罹患末期疾病,須由註冊醫生或註冊中醫填寫及簽署醫學證明書,述明成員的預期壽命相當可能縮短至12個月或以下;⑥小額結餘,成員在某一個強積金計劃內的結餘不超過5,000元,並須作出法定聲明,表明日後無意再受僱或自僱、由最近一個須作強制性供款的供款期的供款日起計已過至少12個月、且沒有權益保存在其他強積金計劃內。
提取方式上,只有以年滿65歲或提早退休為理由的申索,才可選擇整筆或分期提取;餘下部分繼續投資,其他理由一律須整筆提取。核准受託人不得就整筆支付、或每年首四次分期支付而向成員收費或施加罰款,惟為執行提取而買賣投資所招致、並須付予受託人以外某方的必需交易費用除外。
除身故只可由遺產代理人申索外,其他理由可由成員本人或依《精神健康條例》(第136章)獲委任的產業受託監管人提出。受託人在收妥所需文件後,須於申索提交後30日內,或申索前結束的最後供款期的供款日後30日內(以較後者為準)付款;「積金易」平台會向申索人提供載列支付日期及款額的支付權益報表。
概念邊界
提取是把權益變現離開制度,與「保存」(須留在制度內不得動用)及「可調動性」(只在計劃之間轉移、金額不離開制度)不同。未符合六種特殊情況而僅僅是失業、轉工、生意虧蝕或需要現金週轉,都不構成提取理由。身故權益屬遺產,不由成員生前指定的人直接領取。僱主以累算權益抵銷長期服務金/遣散費,屬抵銷安排而非成員提取。
案例
陳女士今年62歲,因健康理由已辭去全部工作,並決定不再受僱或自僱,她可以提早退休為理由申索。因為理由是提早退休,她可選擇整筆提取,也可分期提取;若她選擇先取一部分,餘額會繼續留在成分基金內投資。受託人在收妥全部所需文件後,須在她提交申索後30日內、或最後一個供款期的供款日後30日內(以較後者為準)付款,並由「積金易」平台向她發出支付權益報表。假設她同年稍後再取第二次、第三次、第四次分期,受託人不得就這幾次支付另行收費或罰款,只有為沽出基金而須付給受託人以外一方的必需交易費用可以扣除。
常見考法
常見考法包括:①辨認哪些情況屬法定提早提取理由,哪些不是;②數字題,如提早退休的60歲、末期疾病的12個月、小額結餘的5,000元及12個月、支付期限的30日;③「一生只可一次」只適用於永久離開香港;④整筆與分期的分界,只有65歲及提早退休可分期;⑤每年首四次分期不得收費的例外;⑥情境題判斷由誰提出申索(成員本人、遺產代理人、產業受託監管人)。
易錯
把「可分期」當成所有理由通用;誤以為小額結餘的5,000元是所有計劃合計而非某一個計劃內的結餘;忘記小額結餘須同時符合三項法定聲明;把永久離港的「一生一次」記成每個計劃一次;混淆完全喪失行為能力與末期疾病的證明內容;忘記醫學證明書由註冊醫生或註冊中醫均可簽發;把30日起算點只記成提交申索日,遺漏「最後供款期的供款日後30日」並以較後者為準。
容易混淆
練這個知識點的題
題庫裏有對應這一點的題目,答後即看解析;還有一段兩分鐘內的動畫講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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