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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積金 › 第 3 章 › 3.8 權益的歸屬目錄
3.8

權益的歸屬

简体:权益的归属Vesting

定義

歸屬是指把某項財務權益的合法擁有權賦予計劃成員;在強積金下,供款一經繳付予核准受託人,即按規定成為歸屬於成員的累算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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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解

「歸屬」回答的是「這筆錢屬於誰」。有關僱員與有關僱主所作的強制性供款,只要已繳付予強積金計劃的核准受託人,就全數及即時歸屬於該有關僱員,成為其累算權益——沒有服務年資門檻,不需要做滿多少年才「掙到」僱主那一份。

歸屬的範圍不止本金。強制性供款拿去投資所產生的收入或利潤,在扣除投資虧損之後,同樣全數及即時歸屬於計劃成員。換言之投資成果連同風險都由成員承擔與享有。

自願性供款要分來源看。由有關僱員或自僱人士自己作出的自願性供款,以及由可扣稅自願性供款帳戶持有人作出的可扣稅自願性供款,一經繳付予受託人即全數歸屬於該名僱員、自僱人士或帳戶持有人。至於僱主為有關僱員作出的自願性供款,則不是自動全數歸屬,而須依照該計劃的管限規則,按其中指定的歸屬安排歸屬於僱員——這通常與服務年資掛鈎,是考試的分界點。

最後一項保護規定:即使有關僱員受僱不久便離職,僱主也不得扣回先前為該僱員作出的僱主強制性供款所產生的累算權益,以及已經歸屬於該僱員的僱主自願性供款部分。

概念邊界

歸屬講擁有權,保存講提取時點,兩者不可互換:權益已歸屬不等於可以即時拿走。全數及即時歸屬只適用於強制性供款(連同其投資收益)、成員本人的自願性供款與可扣稅自願性供款;僱主的自願性供款按計劃管限規則的安排歸屬,是唯一可能附條件的一類。不得扣回的保護也只及於僱主強制性供款權益與已歸屬的僱主自願性供款部分。

案例

一名僱員入職四個月後辭職。該期間僱主已按月繳付雙方的強制性供款,並另外為他作出僱主自願性供款,而計劃的管限規則訂明僱主自願性供款按服務年期分階段歸屬。結果是:僱主與僱員兩方的強制性供款連同其投資收益(已計入期內的投資虧損)全數及即時屬於該僱員,僱主不能因為他做得短而扣回;至於僱主自願性供款,只有按管限規則已歸屬的部分才屬於該僱員,未歸屬部分依計劃安排處理。僱員本人另行作出的自願性供款,則由繳付予受託人一刻起全數屬於他本人。

常見考法

①定義辨析,要求指出歸屬的含義是取得合法擁有權;②「全數及即時」的適用範圍,問哪一類供款不是自動全數歸屬(答案是僱主的自願性供款);③投資收益是否歸屬、虧損如何處理;④情境題給一名短期離職僱員,問僱主能否扣回;⑤多陳述組合題,把歸屬與保存、可調動性混編,要求挑出正確組合。

易錯

三個高頻失分點:一是誤以為僱主的強制性供款也要按年資才歸屬,其實強制性供款一律即時全數歸屬;二是把僱主自願性供款與僱員自願性供款混為一談,前者才受計劃管限規則的歸屬安排約束;三是把「已歸屬」讀成「可提取」,忘了權益仍須依保存規定留到指定時點。另要記住投資收益是在扣除虧損後歸屬,不是只歸屬利潤。

容易混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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題庫裏有對應這一點的題目,答後即看解析;還有一段兩分鐘內的動畫講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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