權益的可調動性 · 有關僱員終止受僱
简体:权益的可调动性 · 有关雇员终止受雇Portability · Relevant Employee Who Ceases Employment with His/Her Employer
定義
有關僱員與僱主終止僱傭關係後,可將供款帳戶內的累算權益轉移至另一強積金帳戶或計劃,具體可選去向視乎他原本參加的是哪一類計劃。
詳解
離職時的權益去向要按計劃種類分三種情形處理,這是考試最常設陷阱的地方。
第一,若僱員參加的是集成信託計劃,轉職時有三個選擇:轉到新僱主計劃下的供款帳戶;轉到任何自選計劃下的個人帳戶;或把權益保留在同一集成信託計劃內自己的個人帳戶。若他打算轉到新僱主的計劃,可向「積金易」平台提交指示,由平台處理由原計劃轉移至新計劃的事宜。
第二,若僱員是僱主營辦計劃的成員,轉職時必須把權益從僱主營辦計劃轉出到另一強積金計劃,即新僱主已參加的計劃,或該僱員有資格參加的計劃。此處用的是「必須」,沒有原地保留這個選項,因為該計劃只服務該僱主的僱員。
第三,若僱員從事設有行業計劃的行業(現時為飲食業或建造業),而新舊僱主都參加同一行業計劃,則他在業內轉職時可選擇把權益保留在行業計劃內,也可以選擇轉到自選的集成信託計劃。
換言之,集成信託計劃與行業計劃下都有「原地保留」的可能,僱主營辦計劃則沒有。
概念邊界
本條針對的是終止受僱後的轉移,與在職期間受每公曆年一次限制的僱員自選安排不同,離職轉移可將整個供款帳戶的權益(包括僱主部分的強制性供款權益)轉走。它也不同於權益提取:轉移只是更換受託人或計劃,權益仍須按保存規定保留至可提取時。
案例
假設黃先生原在一家參加僱主營辦計劃的公司任職,離職後到另一家公司工作。由於原計劃是僱主營辦計劃,他不能把權益留在原處,必須轉到新僱主已參加的計劃,或他有資格參加的其他計劃。同事周小姐原本在集成信託計劃下,離職後未即時就業,她選擇把權益保留在同一集成信託計劃的個人帳戶內。另一位在飲食業內轉職的師傅,新舊僱主都參加同一行業計劃,他便把權益保留在行業計劃中。
常見考法
①按計劃種類判斷離職後可選去向的情境題;②僱主營辦計劃下「必須轉出」這一強制性用詞;③行業計劃的行業範圍(飲食業、建造業)與新舊僱主同屬一個行業計劃的前提;④將權益轉到新僱主計劃時須向「積金易」平台提交指示;⑤多項陳述組合題,混入「可保留在僱主營辦計劃」等錯誤選項。
易錯
把僱主營辦計劃也當成可原地保留;忽略行業計劃保留權益的前提是新舊僱主參加同一行業計劃;誤以為離職轉移同樣受每年一次限制;把「轉到新僱主計劃的供款帳戶」與「轉到自選計劃的個人帳戶」兩條去向混淆;忘記行業計劃成員也可選擇轉到自選的集成信託計劃。
容易混淆
練這個知識點的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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