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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4

僱主的主要責任

简体:雇主的主要责任Major Obligations of Employers

定義

講未獲《強積金條例》豁免的僱主兩大塊責任:日常的選計劃、登記、計算、扣款、供款與資料申報,以及僱員離職時的限期知會與默認轉帳後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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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解

這一節可以當成一條由入職到離職的僱主時間線來讀,兩個子知識點各管一段。

前半段(3.14.1)是持續責任鏈,按流程記五步加兩項資料責任:選取一個或多個強積金計劃或安排設立僱主營辦計劃;在訂明時限內替所有受涵蓋的有關僱員辦登記;逐名計算有關入息與應付供款額;從僱員入息中扣除僱員的強制性供款,並以僱主本身的資金付出僱主部分;在訂明的供款日或之前交付受托人。資料方面,須向「積金易」平台提供付款結算書或供款資料,並在一個月內最後一次支付供款後的七個工作日內,向每名僱員發出該月的供款記錄;行業計劃下的臨時僱員兩項都不在此列。這一段還有一條最易被忽略的注腳:供款責任不會因為未辦妥登記而消失,屆時供款須繳付予積金局,再由積金局轉付到適當的計劃記在僱員名下。

後半段(3.14.2)是離職這一事件,行業計劃臨時僱員以外的有關僱員結束僱傭關係後,僱主須在離職日所屬月份結束後十日之內以書面知會「積金易」平台,實務上在付款結算書上注明即可。若前僱主失聯或拒絕知會,僱員可用積金局批准的格式自行申報。其後三十日未接獲轉移選擇,平台只是發函列明各項途徑與後果;滿三個月才當作僱員已作出選擇,把權益轉入同一計劃下的個人帳戶。

把兩段合起來記,就是「入職辦登記、在職照供款報資料、離職限期申報」,而十日、三十日、三個月排成一條時間線。

概念邊界

本節講的是持續性行政與供款責任及離職申報,不含供款的計算規則本身——入息上下限、供款期與供款日屬供款專節;登記階段的特准限期屬3.6.1。離職後的主動轉移選項屬3.10.2,本節只講不作選擇時會被當成怎樣處理。若僱員屬獲豁免人士(3.5),則無須安排其參加計劃;欠繳供款的追討與執法後果另有專節。

案例

一家小型公司選定計劃並在訂明時限內替各名有關僱員辦妥登記,其後每個供款期逐一計算有關入息與供款額,從薪金扣起僱員那部分、另以公司資金付出僱主部分,於供款日或之前交付受托人,同時向「積金易」平台提交付款結算書,並在該月最後一次供款後的七個工作日內發出供款記錄。某月因人手緊張未及替一名新人辦登記,公司仍須把雙方的強制性供款繳予積金局,由積金局轉入適當計劃。該名僱員其後於月中離職,公司在該月結束後十日內以付款結算書注明離職一事及日期;僱員一直未作選擇,平台滿三十日去函列明途徑與後果,滿三個月即當作他已作出選擇,把權益轉入同一計劃下的個人帳戶。

常見考法

數字題最密:七個工作日(供款記錄)、十日(離職知會,由離職日所屬月份結束後起算)、三十日(平台發提示函)、三個月(視為已作出選擇)。其次是例外題,問哪些僱員不列入付款結算書、不獲發供款記錄(行業計劃臨時僱員)。再有責任歸屬題,問未辦妥登記時供款該交給誰、離職申報義務落在誰身上、僱員可否自行申報及格式要求。多陳述組合題常把僱主責任與受托人責任混排,或摻入「轉去新計劃」「視作提取」等錯項。

易錯

跨子知識點的高頻失分:把七個工作日的起算點記成月底或發薪日,正確是該月內最後一次支付供款之後;把離職知會的十日記成由離職當天起算;誤以為三十日一到就產生默認效果,實際上三十日只是發函節點,滿三個月才視為已作選擇;把默認落點答成新僱主的供款帳戶或另一個計劃,正確是留在同一計劃下的個人帳戶;以為未替僱員登記便不必供款;忘記僱主強制性供款須用僱主自己的資金,不可從僱員入息中扣取。

容易混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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題庫裏有對應這一點的題目,答後即看解析;還有一段兩分鐘內的動畫講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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