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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8

附錄 IV — 支付供款的日期

简体:附录 IV — 支付供款的日期Appendix IV — Date of Payment of Contribution

定義

指僱主與自僱人士經「積金易」平台繳付強積金供款時,按不同付款方法/途徑判定供款「何時算已支付」的規則,以及逾期的後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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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解

《強積金條例》要求僱主必須在供款日或之前為僱員作出供款;自僱人士若按月供款,須在每月指定日期或之前繳付,若按年供款,則須在計劃財政年度終結日或之前繳付。僱主與自僱人士可選用受託人透過「積金易」平台提供的不同付款方法/途徑,而所選方法會直接影響供款被視為已支付的日期。平台不接受現金供款。

手冊列出四種主要付款方法。①支票:可以郵寄(尖沙咀郵政局郵政信箱98929號)、投入任何一間「積金易」服務中心的投遞箱,或經受託人指定銀行的入票機(只適用於部分受託人)。郵寄者以支票送達平台當日為支付日,故須預留郵遞時間及貼足郵資;投遞箱者以投入當日為支付日;經入票機者須支票成功兌現,並以入票日期作記錄。支票不獲兌現即視作未支付,期票一概不受。②直接扣帳:可經平台提交或遞交紙本表格,須由僱主/自僱人士本人為銀行帳戶持有人,不接受第三方付款;銀行一般需時三至六星期設定直接付款授權,生效前應繼續用其他方法繳付;新授權會取代現有授權,在新授權生效前仍從原帳戶扣款;成功設定後,平台會在下一個供款期完結前扣帳,若供款日適逢公眾假期則順延至下一個辦公日處理;帳戶須有足夠款項,扣帳不成功視作未支付,並須留意帳戶付款限額。③直接入帳:直接付款至指定銀行帳戶(只適用於部分受託人或指定客戶),以指定強積金計劃銀行帳戶入帳當日為支付日。④電子支票:可上載至平台或發送至平台指定電郵地址,同樣須資料正確、存款足夠,不獲兌現即視作未支付,亦不接受期票。

此外,應避免以現金繳付,也應避免以現金或其他方式經強積金中介人繳付,供款應直接交予受託人。逾期繳付強制性供款者須被徵收附加費,並可能被罰款及遭刑事檢控。

概念邊界

本知識點只處理「以哪一天作為供款已支付之日」及繳付途徑的操作細節,與釐定供款金額、有關入息上下限、首次供款的供款日推算不同,後者屬供款規則本身。它也不等同拖欠供款的執法流程;這裡只點出逾期會被徵收附加費,並可能被罰款及遭檢控。銀行設定授權所需的三至六星期屬行政處理時間,並非法定寬限期,不構成延遲繳款的免責理由。

案例

某僱主一直以支票郵寄繳付供款,某月為趕時間只按平郵寄出且郵資不足,支票在供款日之後才送達「積金易」平台。由於郵寄方式以支票寄達平台當日為支付日,該期供款即屬逾期,僱主須被徵收附加費,並可能面對罰款及刑事檢控。該僱主其後改用直接扣帳,但銀行設定直接付款授權一般需時三至六星期;在授權生效前,他繼續以投遞箱方式把支票投入「積金易」服務中心(以投入當日為支付日),避免再次延誤。待授權生效後,平台會在下一個供款期完結前從其帳戶扣帳,他亦須確保帳戶餘額及已授權付款限額足夠,否則扣帳失敗同樣視作未支付。

常見考法

①四種付款方法各自「視為支付日期」的對應(郵寄看送達日、投遞箱看投入日、入票機看入票日並須兌現、直接入帳看入帳日);②數字題,如直接付款授權一般需時三至六星期、郵政信箱98929號;③例外與禁止事項,如不接受期票、不接受現金、不接受第三方付款、部分受託人才提供入票機或直接入帳;④情境判斷,問某筆供款是否準時及後果;⑤多陳述組合,要求選出全部正確者。

易錯

把郵寄支票的「寄出日」當作支付日(實為送達平台當日);忘記經入票機須支票成功兌現;以為支票一開出即完成供款,忽略退票視作未支付;把銀行設定授權的三至六星期當成可延遲繳款;誤以為可由第三方帳戶代扣或可把現金交予中介人代繳;漏記公眾假期時扣帳順延至下一個辦公日;忽略自僱人士按年供款以計劃財政年度終結日為限。

容易混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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題庫裏有對應這一點的題目,答後即看解析;還有一段兩分鐘內的動畫講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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