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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積金 › 第 3 章 › 3.15 違規僱主及高級人員紀錄目錄
3.15

違規僱主及高級人員紀錄

简体:违规雇主及高级人员记录Non-Compliant Employer and Officer Records (NCEOR)

定義

指積金局在2011年5月建立的一套公開紀錄,讓市民搜查因觸犯強積金法例而遭積金局循法律途徑追究的僱主及其高級人員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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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解

設立目的有兩個:一是加強對違規僱主及其高級人員的阻嚇力度,二是令積金局的執法工作更為透明。市民可以自行查閱和搜尋紀錄內的資料,收錄對象限於曾被積金局循法律途徑追究的僱主與高級人員。

紀錄分為兩個部分,考試最愛從這個結構切入。第一部分收錄僱主或其高級人員觸犯《強積金條例》所產生的刑事定罪,以及民事裁決或判決紀錄。這裏的僱主既涵蓋有限公司,也涵蓋個別人士,例如獨資經營者、合夥人。要留意第一部分並非只收刑事案件,民事裁決/判決同樣列入。

第二部分專收屢次違規者:凡因觸犯強積金法例而遭定罪達到兩次或以上的僱主,以及/或者其高級人員,會在這一部分顯示。門檻以定罪次數計算,兩次或以上;民事裁決/判決的宗數不計入這個門檻。

把兩部分合起來看:第一部分是「曾被追究」的全量名單,第二部分則是從中篩出的屢犯名單,屬於在第一部分之上的加重披露,同一名違規者可能同時出現在兩處。

概念邊界

這是一套公開披露機制,本身不是罰則,也不是紀律制裁命令;所載的是已經走完法律程序而產生的定罪或民事裁決/判決結果,不包括仍在調查中或尚未提起法律程序的個案。對象是僱主及其高級人員,與針對註冊中介人的紀律制裁公開披露屬兩套不同制度。第二部分只看定罪次數,未達兩次不會列入。

案例

假設某獨資經營者長期拖欠僱員的強積金供款,積金局就其違反《強積金條例》提起法律程序,法庭作出定罪判決,其資料即載入違規紀錄第一部分。其後該人再因同類違規被定罪,累計兩次,於是同時出現在第二部分的屢犯名單上。求職者或生意夥伴在合作前查閱該紀錄,便能看到其違規情況,這正是阻嚇與透明度兩項目的的體現。另設一間有限公司只被作出民事裁決而未遭定罪,其資料會在第一部分顯示,但不會僅憑一次民事裁決而進入第二部分。

常見考法

①年份與數字題,問設立時間(2011年5月)及屢犯門檻(定罪兩次或以上);②問紀錄分為幾部分、各部分載列什麼;③辨析第一部分是否包含民事裁決/判決;④問收錄對象是否涵蓋獨資經營者、合夥人及高級人員;⑤問設立目的;⑥多項陳述真偽組合題。

易錯

易錯點一是以為第一部分只載刑事定罪,漏掉民事裁決/判決。二是把屢犯門檻記成三次,或誤將民事判決宗數算進門檻,正確是定罪兩次或以上。三是以為只針對有限公司,忽略個別人士如獨資經營者、合夥人以及高級人員同樣在列。四是年份記錯,須記住是2011年5月。

容易混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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題庫裏有對應這一點的題目,答後即看解析;還有一段兩分鐘內的動畫講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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