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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獲豁免人士

简体:获豁免人士Exempt Persons

定義

獲豁免人士指法例訂明無須參加強積金計劃的若干類人,其僱主就該段僱傭關係同樣獲豁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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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解

手冊列出的獲豁免人士共八類:① 未滿 18 歲或已年屆 65 歲的僱員及自僱人士;② 家務僱員;③ 自僱的持牌小販;④ 已受法定退休金或公積金計劃保障的人,公務員、津貼學校及補助學校的教員即屬此類;⑤ 從外地來港工作、工作期不超過 13 個月的人士;⑥ 從外地來港工作而同時受海外退休計劃保障的人士;⑦ 在歐洲聯盟屬下歐洲委員會駐港辦事處任職的僱員;⑧ 獲豁免遵守強積金規定的職業退休計劃(即獲強積金豁免的職業退休計劃)的成員。

豁免有兩條重要限定。第一,豁免會失效:若某人中途不再符合豁免條件,法例會把他不再獲豁免的那一天當作該段受僱或自僱的起點,由該日起,登記參加計劃與供款的各項要求就全部適用。第二,豁免只及於該項身分:手冊的註釋指出,屬於第 (b) 至 (d) 類以及第 (g) 至 (h) 類的人,如果另外還有來自其他受僱或自僱工作的收入,那部分收入未必能享有《強積金條例》相關條文下的豁免。換言之,家務僱員、持牌小販、公務員、駐港歐洲委員會辦事處僱員、獲強積金豁免的職業退休計劃成員,一旦在本職以外另有工作收入,那筆收入就得另行判斷。

豁免同時惠及僱主,但範圍僅限於該段僱傭關係,並不等於該僱主整體免除強積金下的責任。

概念邊界

獲豁免人士與「受涵蓋但暫不用供款」是兩回事:前者連登記參加計劃的責任都沒有,後者仍是計劃成員,只是入息未達供款水平。第 (e) 與 (f) 類雖同屬海外人士,但一條看的是來港工作期是否超過 13 個月,另一條看的是有否受海外退休計劃保障,理據不同。獲強積金豁免的職業退休計劃成員獲豁免,並不等於所有職業退休計劃的成員都獲豁免。

案例

一名外籍專才獲聘來港任職,合約訂明的工作期短於 13 個月,屬來港工作不超過 13 個月的海外人士,本人獲豁免,僱主就這段僱傭關係亦無須為他參加強積金計劃。其後公司把合約延長至超過 13 個月,他不再符合豁免條件,便須由不再獲豁免的第一日起,按該日視作受僱起點的規則辦理登記參加計劃及供款。另一例:一名津貼學校教員因受法定公積金計劃保障而獲豁免,但他晚間另以自僱身分承接補習工作,這部分入息未必能沾豁免的光,須按自僱人士的規定處理。

常見考法

①八類獲豁免人士的辨認,以及「以下哪一項不屬獲豁免人士」;②13 個月這一數字;③年齡界線為未滿 18 歲或年屆 65 歲;④豁免失效後由「不再獲豁免的第一日」起計算的規則;⑤註釋中第 (b) 至 (d)、(g) 至 (h) 類人士另有其他工作入息時如何處理;⑥情境判斷與多陳述組合,例如外籍僱員續約、公務員兼職等。

易錯

易錯點一:把 13 個月記成一年或其他數字。易錯點二:以為一旦獲豁免便永久有效,忽略失效後要由不再獲豁免的首日重新起算。易錯點三:把「家務僱員」與一般兼職僱員混淆,或誤以為所有小販都獲豁免,手冊寫的是自僱的持牌小販。易錯點四:忘記豁免只針對該項受僱或自僱身分,另有其他工作入息時未必獲豁免。易錯點五:把年齡上限說成「超過 65 歲」,手冊的表述是年屆 65 歲。

容易混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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題庫裏有對應這一點的題目,答後即看解析;還有一段兩分鐘內的動畫講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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