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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積金 › 第 3 章 › 3.6 註冊使用「積金易」平台及登記參加強積金計劃目錄
3.6

註冊使用「積金易」平台及登記參加強積金計劃

简体:注册使用「积金易」平台及登记参加强积金计划Registration with the eMPF Platform and Enrolment into MPF Schemes

定義

講入會這一環的三方責任:僱主替僱員登記、自僱人士自行登記、受托人披露與發出參與通知,以及各自在「積金易」平台上的限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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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解

三個子知識點其實是同一件事的三個視角,主線是「誰在什麼限期內做什麼」,把日數與主體配對好,這一節就通了。

僱主一邊(3.6.1):可在「積金易」平台註冊取得電子服務,替僱員辦登記、作供款,並可隨時按其認為合適的時機更換受托人及計劃,法例並無設限。登記限期分兩類人——一般有關僱員的特准限期是受僱後首60日,臨時僱員只有首10日,且不論受僱期長短。

自僱人士一邊(3.6.2):無人代辦,須自行在平台註冊、於開始自僱後60日內開立自僱人士帳戶成為成員。要緊的是「登記」與「供款」兩道門檻分離:登記不設入息門檻,供款則須每月有關入息達$7,100或全年達$85,200;有無報稅、有無商業登記證都不影響責任。

受托人一邊(3.6.3):申請人拍板前須先披露入會或參與條件、管限規則、費用及收費;參與通知的限期是三十日,起算日取「資料交齊」與「書面表明願受管限規則約束」兩者較後的一天;只要申請人已符合全部申請規定並以書面表明遵守管限規則,受托人就不得拒絕。

貫穿三者的還有一個共同前提:獲豁免人士(3.5)不在涵蓋範圍之內,但其來自其他受僱或自僱工作的入息未必同樣獲豁免。

概念邊界

本節只管入會、參與這一段,不涉及供款的計算:登記限期與供款責任起點是兩回事,僱主的強制性供款責任自僱員受僱首日起算,自僱人士的供款率與供款期另有專節。僱主其後的持續行政責任、供款記錄與僱員離職處理屬3.14;受托人的整體受信責任與日常職責屬4.3。若受僱者或自僱者屬獲豁免人士(3.5),則本節的登記責任根本不產生。

案例

一間茶餐廳同日請了全職侍應甲與按日計酬的臨時僱員乙。老闆須在甲受僱後首60日內替他登記,乙則不論最終做三日還是一年,都要在首10日內辦妥。老闆某日去問受托人,受托人先說明參與條件、管限規則與各項費用收費;老闆某日交齊申請資料,三日後才書面表示遵守管限規則,三十日的參與通知期便由較後那天起算,而受托人不得因店舖人少而拒收。同一條街上一名自由身設計師無商業登記證、月入約$6,000,仍須在開始自僱後60日內自行註冊成為成員,只是入息未達$7,100或全年$85,200,暫時不用供款。

常見考法

最常考的是日數與主體的配對:60日(一般有關僱員/自僱人士)、10日(臨時僱員)、30日(受托人發參與通知,取較後起算日)。其次是門檻辨析題,給出月入或年入數字問須否登記、須否供款。再有情境計算題給出入職或交件日期要求判斷有否逾期。也常以多陳述組合題,把獲豁免人士、平台轉換受托人的自由度、受托人不得拒絕申請人等要素混排。

易錯

跨子知識點的高頻混淆:一是把三個日數互相調包,最常見是臨時僱員套用60日、受托人的30日寫成60日;二是把入息門檻當成登記門檻,答成收入低於$7,100便不用參加計劃;三是把「首60日」讀成可以不供款的寬限期;四是只記一個起算點,忘了受托人那30日要取兩個日期中較後者;五是漏掉「書面」這個形式要件,以為口頭同意即可,或以為受托人可像承保那樣揀客。

容易混淆

練這個知識點的題

題庫裏有對應這一點的題目,答後即看解析;還有一段兩分鐘內的動畫講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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