權益的保存
简体:权益的保存Preservation
定義
保存是指由強制性供款及可扣稅自願性供款產生的累算權益,必須留在強積金制度內直至計劃成員年滿65歲,方可提取的規定。
詳解
強積金制度的根本用意,是替計劃成員儲起一筆退休時可用的錢。正因如此,法例對累算權益設下嚴格的保存規定:權益不能隨時套現,必須保存到指定時點才可支付,否則制度就失去養老功能。
保存的年齡門檻是65歲。凡是由強制性供款產生的累算權益,以及由可扣稅自願性供款產生的累算權益,一律須保存至成員年滿65歲才可提取。唯一的鬆動是第3.11節所列的特殊情況——在那些情況下可以提早提取,屬於保存規定的法定例外,除此以外不得提前動用。
保存規定有清晰的適用邊界:它只管強制性供款與可扣稅自願性供款兩類。自願性供款不受同一套規則約束,由計劃成員作出或就計劃成員作出的自願性供款,可按該計劃管限規則的規定支付予成員。所以同一個成員的累算權益,可能一部分被鎖到65歲,另一部分則按計劃條款較早取回。
考試上要把三條線串起來:歸屬決定權益屬於誰,保存決定何時能拿,提取(3.11)則列出可提早拿的特殊情況。三者不重疊,卻常在同一題裡出現。
概念邊界
保存與歸屬不同:權益早已全數歸屬於成員,但仍受保存規定約束,不能提早支取。保存亦不等於不能動——權益可在計劃與帳戶之間轉移(可調動性),轉移並不違反保存,只是換了存放的地方。可扣稅自願性供款雖然名稱帶「自願性」,卻與強制性供款同受65歲保存規定;一般自願性供款才不受此限。
案例
一名45歲的計劃成員同時有三筆錢:僱主與他本人的強制性供款所累積的權益、他在可扣稅自願性供款帳戶內的權益,以及他早年透過僱主計劃額外作出的一筆一般自願性供款權益。他想套現裝修居所。結果是:前兩筆——強制性供款與可扣稅自願性供款產生的累算權益——必須保存至65歲,除非他符合第3.11節所述的特殊情況,否則不能提取;第三筆一般自願性供款不受該保存規定限制,可按該計劃管限規則的條款支付予他。
常見考法
典型出題方式:①數字題,直接問保存至何歲(65歲);②適用範圍題,問哪類供款不受保存規定約束(一般自願性供款);③陷阱題,把可扣稅自願性供款列進「自願性」一堆,要求判斷是否可隨時提取;④情境題給一名成員想提早取款,要求判斷哪幾筆可動;⑤與第3.11節的特殊情況合併成多陳述組合題。
易錯
最大的坑是把可扣稅自願性供款當成普通自願性供款,以為可隨時取回——它與強制性供款一樣鎖到65歲。其次是把保存與歸屬混淆,答成「權益未歸屬所以不能取」。第三是忘記保存規定存在法定例外,以為除65歲外絕無提早提取的可能。第四是誤以為在計劃間轉移權益等同提取,因而答錯可調動性相關的選項。
容易混淆
練這個知識點的題
題庫裏有對應這一點的題目,答後即看解析;還有一段兩分鐘內的動畫講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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