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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積金 › 第 3 章 › 3.7 供款目錄
3.7.5

供款 · 拖欠供款

简体:供款 · 拖欠供款Contributions · Default Contributions

定義

拖欠供款指強制性供款到了該供款期的供款日仍未繳付予強積金受託人;拖欠者須補繳欠款並支付供款附加費,還可能被積金局罰款以至刑事檢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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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解

判斷有沒有構成拖欠,只看一條線:該供款期所定的供款日一過,錢仍未進到強積金計劃,就算欠繳。責任人是拖欠供款的一方,即僱主或自僱人士,他既要把本金補齊,也要額外負擔一筆供款附加費,另有被罰款的風險。

三方角色要分清。受託人一方,法例要求有關的核准受託人配合積金局,凡是積金局合理提出、與追討欠款或附加費有關的行動,受託人都要執行;受託人自己並非施罰的一方。積金局一方才是追討的發動者,做法之一是向拖欠者發出通知書,追收欠繳供款並同時徵收附加費。附加費採用劃一比率,按所欠強制性供款款額的5%計算。除附加費外,積金局還可另行向拖欠者徵收罰款,金額在$5,000與欠款的10%之間取較高的一個。

刑責是本節數字最密的部分,要分三檔記。第一檔:僱主根本沒有向受託人繳付強制性供款,亦即並未從有關僱員的有關入息中扣起5%,一經定罪,最高罰款$350,000,另可判監三年。第二檔:僱主已從僱員工資中扣起了僱員那部分,卻沒有把款項交給受託人,性質更重,定罪後最高罰款$450,000,監禁可達四年。第三檔:自僱人士拖欠強制性供款被定罪,首次最高罰款$50,000及監禁六個月;此後每再定罪一次,上限升至$100,000及監禁12個月。

概念邊界

本節只處理強制性供款的欠繳,自願性供款與可扣稅自願性供款不在追討與刑責之列。附加費、罰款、刑罰是三件事:附加費是劃一5%的應繳款項;罰款由積金局按$5,000或欠款10%(取較高者)徵收;罰款與監禁的刑罰則須經法庭定罪。受託人只負配合追討之責,發通知書、收附加費與罰款的是積金局,兩者角色不可對調。

案例

某小型公司為五名僱員設有供款賬戶。某月資金緊絀,公司雖已按規定從僱員的有關入息中扣起僱員部分,卻沒有把僱主與僱員兩部分交予受託人;至該供款期的供款日屆滿仍未入賬,已屬拖欠。受託人應積金局合理要求提供賬戶資料協助追討,積金局向該僱主發出通知書,按所欠強制性供款款額的5%收取供款附加費,並可另行罰款$5,000或欠款的10%(較高者為準)。由於本例屬「已扣起僱員工資而未繳付」,一旦定罪,罰則是$450,000及監禁四年這一檔,而非$350,000及三年。

常見考法

①直取數字,問附加費比率5%、罰款取$5,000與10%較高者;②兩種僱主罪行配對罰則,$350,000/三年與$450,000/四年;③自僱人士首次與其後定罪的遞增,$50,000/六個月對$100,000/12個月;④角色辨析,問由誰發動追討、受託人承擔甚麼;⑤情境題給一段未按時繳款的事實,要求選出後果組合。

易錯

最常見是把兩種僱主罪行的罰則對調,要記住「扣了不交」重於「沒扣沒交」。其次把附加費當成罰款:附加費劃一5%,與那筆$5,000或10%的罰款性質不同,可同時發生。第三只記自僱人士首次一檔,漏掉其後每次加重至$100,000及12個月。第四誤以為受託人可自行罰款,其實它只是配合積金局行事。

容易混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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題庫裏有對應這一點的題目,答後即看解析;還有一段兩分鐘內的動畫講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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