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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積金 › 第 3 章 › 3.7 供款目錄
3.7.2

供款 · 自願性供款

简体:供款 · 自愿性供款Contributions · Voluntary Contributions

定義

自願性供款是強積金法例並無強制規定、由僱主或計劃成員在強制性供款以外自願多繳的款項,目的是累積更多累算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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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解

強積金法例並沒有要求任何人作自願性供款,但積金局鼓勵僱主與計劃成員這樣做,以便退休時手上的權益更充裕。手冊點出五個須留意的範疇,積金局認為這些安排足以保障由自願性供款產生的累算權益。

①法例條文的適用範圍:凡適用於強制性供款所生累算權益的強積金法例條文,原則上同樣適用於自願性供款所生的累算權益,但有四項例外——權益的歸屬、權益的保存、權益的可調動性、權益的提取。這四項改由有關強積金計劃的管限規則去處理,而不是由法例統一規定。

②信託安排:自願性供款所形成的計劃資產,與強制性供款所形成的資產一樣,由同一名核准受託人、同一名具資格投資經理及同一名保管人依強積金法例管理,並同樣受彌償保險保障。③供款的投資:適用的投資限制與強制性供款完全一致。④補償基金:對自願性供款所生累算權益的保障程度,與對強制性供款所生權益的保障沒有分別。

⑤僱主供款:在計劃管限規則容許的前提下,僱主可為僱員作自願性供款;若僱主欠交自願性供款,該計劃的受託人同樣要向僱主跟進。此外,手冊的供款例子顯示:月入低於供款規定的最低有關入息水平時,僱員一方無須強制供款、但可選擇自願供款;月入達 $40,000 時,勞資雙方強制供款各封頂 $1,500,超出部分可由僱員、僱主或雙方以自願性供款形式繳付。

概念邊界

與強制性供款的分界在於「法例是否要求」:月入 $2,000 時僱主仍須按 5% 供 $100,這筆是強制性供款,不因金額小而變成自願性。與可扣稅自願性供款的分界在於帳戶與稅務:只有繳進可扣稅自願性供款帳戶的款項才可扣稅,繳到其他強積金帳戶的自願性供款不可扣稅。歸屬、保存、可調動性、提取四項不屬法例統一規管,別以為與強制性供款同一套規則。

案例

某僱員月入 $40,000,受託人按供款的最高有關入息水平計算,勞資雙方強制性供款各為 $1,500。僱員覺得退休儲備不足,向僱主查詢能否多存一點。僱主參照計劃的管限規則,同意每月為他額外作自願性供款,僱員自己也加碼。這批自願性供款與強制性供款一樣,交同一名核准受託人、同一名具資格投資經理管理,受彌償保險及補償基金保障,投資限制也相同;但日後能否在離職時即時取回、幾時可提取,則要看該計劃管限規則怎樣寫。若僱主某月漏交自願性供款,受託人同樣要向僱主跟進。

常見考法

①問「下列哪一項不適用於自願性供款所產生的累算權益」,答案落在歸屬、保存、可調動性、提取四項;②問自願性供款是否受同一受託人管理、是否受彌償保險與補償基金保障、投資限制是否相同(皆為「是」);③以月入數字設情境,要求分辨哪一筆是強制、哪一筆是自願;④問僱主欠交自願性供款時受託人有無跟進責任。

易錯

一是把「無須強制供款」誤讀成「完全不用供款」,忘了低入息時僱主一方仍要按 5% 供款。二是把四項例外記成「完全不受任何規管」,其實是改由計劃的管限規則管限。三是誤以為自願性供款不受補償基金或彌償保險保障,或以為它可以投資在限制以外的項目。四是把一般自願性供款當成可扣稅。

容易混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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