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款 · 強制性供款 — 有關僱員(臨時僱員除外)登記參加強積金計劃及供款安排的例子
简体:供款 · 强制性供款 — 有关雇员(临时雇员除外)登记参加强积金计划及供款安排的例子Contributions · Mandatory Contributions — Examples to Demonstrate the Enrolment into MPF Scheme and Contribution Arrangements for a Relevant Employee (Other Than a Casual Employee)
定義
手冊用三組不同糧期與三組不同有關入息的實例,示範有關僱員(臨時僱員除外)的登記限期、僱主與僱員強制性供款的起算日、各筆供款涵蓋的供款期及繳款限期。
詳解
三個糧期例子的共同設定相同:受僱由2015年9月2日起,受僱第30日為10月1日,第60日為10月31日(手冊特別註明是星期六),僱主的強制性供款一律由受僱首日即9月2日起計,僱主為僱員辦理登記的限期同為11月2日。分別只在僱員供款起點與首筆款項涵蓋的期數。
例一為按月出糧(每月首日至該月最後一日):僱員由11月1日起供款;僱主首筆供款限期11月10日,涵蓋9月2日至9月30日、以及10月1日至10月31日兩段;僱主第二筆連同僱員首筆供款限期12月10日,涵蓋11月1日至11月30日。例二糧期由每月15日至下月14日:僱員由10月15日起供款;僱主首筆供款限期11月10日,涵蓋9月2日至9月14日、以及9月15日至10月14日;下一期為10月15日至11月14日,限期12月10日。例三為每月出糧兩次(1日至15日、16日至月底):僱員由10月16日起供款;僱主與僱員的首筆供款同須於11月10日前繳,僱主一共涵蓋四段(9月2日至15日、9月16日至30日、10月1日至15日、10月16日至31日),而僱員只涵蓋10月16日至10月31日。
入息實例:月入2,000元,僱員因低於最低有關入息水平無須強制性供款(可選擇自願性供款),但僱主仍須供100元(2,000元的5%),自僱人士亦無須強制性供款;月入15,000元,僱員與僱主各供750元(5%),自僱人士供750元;月入40,000元,僱員與僱主各以1,500元為上限(最高有關入息水平的5%),可另作自願性供款,自僱人士亦供1,500元。
概念邊界
這一節是把3.7.1(a)、(b)的規則套進實例,本身不另立新規則,答題時仍須回到條文口徑。適用對象只限非臨時僱員的有關僱員;臨時僱員的登記與供款安排另有處理,不能照搬這些日期。自僱人士只在入息實例中出現,不涉及糧期、登記限期與首筆供款涵蓋期數。例子只示範首兩期的安排,其後長期供款、拖欠供款的附加費及自願性供款的權益處理,均不屬本節內容。
案例
某公司糧期由每月15日起至下月14日止,一名有關僱員2015年9月2日入職,月入15,000元。人事部應這樣處理:登記須在11月2日前辦妥;僱主供款由9月2日起計,首筆於11月10日前繳,涵蓋9月2日至9月14日及9月15日至10月14日兩段;僱員供款由10月15日起,與僱主第二筆一併於12月10日前繳,涵蓋10月15日至11月14日。金額方面,僱員與僱主各按5%供750元。若同一僱員改為按月出糧(每月首日至月底),其餘日期不變,但僱員供款起點會推後至11月1日,首筆僱員供款涵蓋11月1日至11月30日。
常見考法
①給定入職日與糧期,問登記限期、首筆繳款限期或僱員供款起算日;②問首筆僱主供款涵蓋哪幾段供款期,例三的四段最愛考;③按有關入息計算款額,考100元、750元、1,500元三組數字;④低入息情境下僱主是否仍須供款;⑤自僱人士與僱員/僱主欄的對照;⑥把上述幾點寫成多陳述組合,要求選出全部正確者。
易錯
最常錯的是把僱主與僱員的起算日混為一談:僱主由受僱首日起計,僱員則視糧期而定,不一定是受僱第30日當天。其次誤以為登記限期就是第60日,例中第60日是10月31日(星期六),限期卻是11月2日。第三,忽略首筆僱主供款可涵蓋多於一段供款期,例三多達四段而僱員只有一段。第四,月入2,000元時誤以為僱主也獲豁免,其實僱主仍須供100元。第五,月入40,000元時用5%乘全數,忘了以1,500元封頂。
容易混淆
練這個知識點的題
題庫裏有對應這一點的題目,答後即看解析;還有一段兩分鐘內的動畫講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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