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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積金 › 第 7 章 › 7.2 規管架構目錄
7.2.8

規管架構 · 向公眾披露對註冊中介人作出的紀律制裁決定的詳情

简体:规管架构 · 向公众披露对注册中介人作出的纪律制裁决定的详情Regulatory Framework · Public Disclosure of Disciplinary Decisions Made against Registered Intermediaries

定義

指積金局有權把對註冊中介人作出的紀律制裁決定詳情、理由及個案重要事實向公眾披露(非公開譴責除外),實務上以新聞稿發布,並須在中介人紀錄冊保留過去五年的紀律制裁命令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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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解

披露制度有兩條並行的軌道。第一條是主動向公眾公布:積金局獲授權披露對註冊中介人作出的紀律制裁決定的詳情、作出該決定的理由,以及與該個案有關的重要事實。實際操作上,積金局以發出新聞稿的方式公開這些資料。

第二條是紀錄冊登載:積金局須在中介人紀錄冊內記錄過去五年對註冊強積金中介人作出的紀律制裁命令。注意這是「須」的強制性要求,與前一條的「有權披露」在措辭上有別;而且時間範圍明確是最近五年,不是永久保留。公開紀錄冊本身供公眾查閱註冊中介人資料,紀律制裁命令記錄附在其中,等於讓潛在客戶與僱主都能查到中介人的違規歷史。

最重要的例外是非公開譴責(私下譴責)。紀律制裁命令中包括公開譴責與非公開譴責兩種譴責;顧名思義,非公開譴責不在公開披露之列,手冊明確把它排除在可披露範圍之外。考生須掌握:公開譴責本身就是公開的,而非公開譴責則既不發新聞稿公布,性質上也與「向公眾披露」相衝突。

從政策角度看,公開披露既有阻嚇作用,也讓市場參與者得以核實中介人的操守記錄,是中介人規管制度透明度的組成部分。

概念邊界

這是紀律制裁作出之後的公開環節,不是制裁本身,也不是調查或投訴程序。可披露的對象限於對註冊中介人作出的紀律制裁決定,並不涵蓋非公開譴責。紀錄冊上的五年記錄與新聞稿披露是兩種不同形式:前者是法定須登載的持續記錄,後者是實務上的發布方式。注意五年是紀律制裁命令記錄的保留年期,不要套用到其他期限(如上訴的兩個月)上。

案例

一名註冊附屬中介人因在推銷強積金計劃時未按操守要求行事,經前線監督調查後,積金局決定對其作出公開譴責並施加罰款。作出命令後,積金局發出新聞稿,向公眾交代該紀律制裁決定的詳情、作出決定的理由以及個案的重要事實;同時在中介人紀錄冊內登載該項紀律制裁命令,該記錄會在紀錄冊保留五年。另一宗個案中,積金局只對某中介人作出非公開譴責,則不會以新聞稿公布,該項屬可披露範圍以外的情形。

常見考法

①例外題,問哪一種紀律制裁不會向公眾披露(非公開譴責);②數字題,問紀錄冊須記錄多少年內的紀律制裁命令(五年);③內容範圍題,問可披露的包括哪些(決定詳情、理由、個案重要事實);④方式題,問積金局實務上以何種方式披露(新聞稿);⑤多陳述組合,把披露、紀錄冊、上訴期限的數字混編要求挑錯。

易錯

①把非公開譴責也當成會公布,或反過來以為公開譴責不用公布;②把五年記成三年或與上訴的兩個月互換;③以為披露只限決定結果,遺漏「理由」與「個案重要事實」;④混淆兩種載體,以為新聞稿是法定要求、紀錄冊是實務做法,實際手冊是紀錄冊為須記錄、新聞稿為實際執行方式;⑤誤以為披露由前線監督負責,披露主體是積金局。

容易混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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題庫裏有對應這一點的題目,答後即看解析;還有一段兩分鐘內的動畫講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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