規管架構 · 監管及紀律制裁權力 — 作出紀律制裁命令前須符合的程序要求
简体:规管架构 · 监管及纪律制裁权力 — 作出纪律制裁命令前须符合的程序要求Regulatory Framework · Supervisory and Disciplinary Powers — Procedural Requirements before Making a Disciplinary Order
定義
指積金局在形成應對某受規管者施加紀律制裁或採取進一步行動的初步意見後,必須先書面通知對方並讓其陳述意見,然後才可正式作出命令的法定程序。
詳解
這是紀律制裁鏈條上「先通知、後決定」的環節,體現受影響一方須有機會申辯的原則。義務生效的時點在前端:只要積金局初步認為有需要向某受規管者落下制裁命令,或需就該人再作進一步處理,程序要求即告啟動,並非等命令已經作出才補辦。
積金局須做兩件事。第一,向該受規管者發出書面通知,內容須交代三點——形成這項初步意見的理據、擬施加的紀律制裁命令的具體內容,以及對方提出申述的權利與途徑。第二,給予對方就該初步意見及其理據陳述意見的機會,形式可以是口頭,也可以是書面,並非只限書面。
這道程序與整條執法鏈互相銜接:前線監督透過查察與調查取得資料,積金局再把這些資料連同受規管者的申述一併權衡,才全權決定是否施加制裁。換言之,申述不是走過場,而是積金局作決定時必須參考的輸入之一。
程序走完後若仍作出制裁決定,受規管者可自積金局把決定以書面通知他的那天起算,在兩個月之內向上訴委員會提出上訴。委員會的裁定原則上即屬終局;唯一缺口在《強積金條例》第39條——上訴過程中若冒出法律上的爭論點,委員會可把該問題以呈述案件形式,送交上訴法院定奪。
概念邊界
本節只覆蓋作出制裁命令「之前」的程序,不涉及制裁的種類與罰款上限(屬7.2.6d),也不涉及決定作出「之後」的上訴與公開披露(屬7.2.7、7.2.8)。它也不同於前線監督的查察與調查:後者是取證,這裡是抗辯。另須留意,持續訓練規定下先暫時撤銷、其後撤銷附屬中介人註冊,走的是另一套書面通知加30日期限的機制,不要與此處的初步意見通知混為一談。
案例
假設某主事中介人的一名負責人員被指違反負責人員的操守要求。前線監督完成調查後把資料送交積金局,積金局審閱後初步認為應撤銷其負責人員核准。在正式落命令之前,積金局先向該人發出書面通知,寫明形成這項看法的理據、擬作出的制裁內容,以及他可以怎樣、按什麼權利提出申述;該人選擇親身到積金局以口頭方式陳述。積金局把調查資料與其陳述一併權衡後才作決定。若最終核准仍被撤銷,他可在收到書面通知那天起計的兩個月內,把案件呈交上訴委員會。
常見考法
①問書面通知必須載有哪些內容,用三項要素做組合題;②問申述可否以口頭方式作出(可以);③問程序在哪一刻觸發——形成初步意見時,而非命令作出後;④與上訴機制串聯,考兩個月期限及上訴委員會決定的最終性;⑤情境題要求判斷積金局有否履行程序要求。
易錯
一是誤以為申述只能以書面提交。二是漏記通知三要素中的「提出申述的權利與途徑」。三是把觸發點記成制裁命令作出之後。四是把兩個月上訴期錯記為由制裁生效日起算,實際由積金局發出書面通知之日起計。五是誤以為上訴委員會的決定絕對終局,忽略第39條可就法律問題呈述案件交上訴法院裁定。
容易混淆
練這個知識點的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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