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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

制裁及罰則

简体:制裁及罚则Sanctions and Penalties

定義

指強積金中介人失職或違反應遵守的規定時可能招致的制裁與懲罰,積金局把它分為由主事人依合約施加,以及由《強積金條例》以外的其他法例施加兩個範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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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解

第一個範疇是主事人施加的制裁。主事人與中介人之間訂有代理條款或其他合約,雙方同意的制裁及罰則就寫在合約裡,性質屬內部紀律處分,典型做法包括沒收佣金、予以譴責等。它的依據是合約關係,力度與範圍由雙方約定,而不是由法例規定。

第二個範疇是《強積金條例》以外的其他法例。這類條例數目不少,手冊沒有逐條列舉,只挑出《證券及期貨條例》兩條重點說明:

①第103條:除非有關宣傳品已獲證監會認可,或按《證券及期貨條例》屬獲豁免之列,否則向公眾發出涉及強積金計劃以及核准匯集投資基金的廣告,即構成罪行。一經定罪,最高罰款五十萬元,另可判監三年;假如罪行持續,還可按日另行罰款。

②第107條:若有人以欺詐方式、或罔顧實情地作出失實陳述,從而誘使別人參加強積金計劃或把資金投入匯集投資基金,同樣構成罪行。一經定罪,最高罰款一百萬元,另可判監七年。

兩條要對照記:103條管的是廣告發布這一環,罰則較輕,並附帶持續罪行的每日罰款;107條管的是以失實陳述誘人入局,罰則明顯加重,手冊未提及每日罰款。103條的例外只有兩種——獲證監會認可,或依《證券及期貨條例》獲豁免,這一點是常考細節。

概念邊界

本節講的是合約層面的內部處分與其他法例下的刑事罰則,不涵蓋積金局依《強積金條例》作出的紀律制裁命令(撤銷或暫時撤銷註冊、公開或非公開譴責、罰款等),那屬於積金局的紀律制裁權力。主事人的沒收佣金、譴責由雙方合約支撐,與積金局的公開譴責性質不同,也不會載入中介人紀錄冊。第103、107條的執法依據是《證券及期貨條例》,並非《強積金條例》的條文。

案例

假設一名註冊附屬中介人為衝業績,自行印製單張在商場向公眾派發,內容推介某強積金計劃及其核准匯集投資基金,該單張既未獲證監會認可,亦不屬《證券及期貨條例》下獲豁免的情形,這已可能觸犯第103條,一經定罪最高罰款五十萬元及監禁三年,罪行持續的話每日還可另加罰款。倘若他在銷售過程中再以明知不實或罔顧實情的說法,誘使客戶參加該計劃,則可能另行觸犯第107條,最高罰款一百萬元及監禁七年。與此同時,其主事人也可依代理合約沒收佣金並作出譴責,這屬於合約層面的內部處分。

常見考法

①數字配對,把五十萬/三年與一百萬/七年跟第103、107條對調讓考生挑錯;②條文辨識,給出一段行為描述問觸犯哪一條;③例外情形,問何時發出廣告不構成第103條罪行;④分類題,問沒收佣金屬於哪個範疇;⑤細節題,問哪一條附帶持續罪行的每日罰款;⑥多陳述組合,把主事人制裁與積金局紀律制裁混在一組選項裡。

易錯

①兩條的罰款額與監禁年期互換,或把每日另加罰款錯掛到第107條;②誤記第103、107條出自《強積金條例》;③忽略認可與豁免兩項例外,答成任何廣告一律違法;④把主事人依合約的沒收佣金、譴責當成積金局作出的紀律制裁;⑤只記住「失實陳述」,漏掉必須是欺詐或罔顧實情,並且要有誘使他人參加或投資這一環節。

容易混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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