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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6c

規管架構 · 監管及紀律制裁權力 — 沒有遵從查察或調查要求的後果

简体:规管架构 · 监管及纪律制裁权力 — 没有遵从查察或调查要求的后果Regulatory Framework · Supervisory and Disciplinary Powers — Consequence of Non-compliance with Inspection or Investigation Requirements

定義

指任何人不理會前線監督施加的查察或調查要求,或在聲稱配合時提供在要項上屬虛假或具誤導性的資料,即屬犯罪,並按情節輕重分三級科以罰款及監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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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解

手冊把可入罪的情形歸為五類:①沒有合理辯解便不理會向自己施加的查察或調查要求;②懷著詐騙意圖不理會該等要求;③聲稱配合時交出紀錄、文件,或給出答案、回應、解釋或詳情,而這些內容在要項上屬虛假或具誤導性,該人對此知情,或罔顧其真假;④懷著詐騙意圖作出上述失實或誤導的提交;⑤身為公司的高級人員或僱員,出於詐騙意圖,致使或容許公司不理會施加於公司的要求,又或致使或容許公司作出上述失實誤導的提交。

刑罰共三級,數字必須記牢。第①類:循公訴程序定罪,罰款$200,000並監禁一年;循簡易程序定罪,罰款$50,000並監禁六個月。第②、④、⑤類(共同點是「意圖詐騙」):循公訴程序定罪,罰款$1,000,000並監禁七年;循簡易程序定罪,罰款$100,000並監禁六個月。第③類(只須證明知情或罔顧,不須證明詐騙意圖):循公訴程序定罪,罰款$1,000,000並監禁兩年;循簡易程序定罪,罰款$100,000並監禁六個月。

記憶可抓兩條線:一是簡易程序一律監禁六個月,三級之間只差罰款$50,000與$100,000;二是公訴程序的刑期由一年、兩年遞升至七年,依次對應「單純不遵從」「知情或罔顧失實」「意圖詐騙」。

概念邊界

這一段講的是刑事罪行與由法院判處的刑罰,循公訴或簡易程序定罪;積金局作出的紀律制裁命令(撤銷註冊、暫時撤銷、喪失資格、公開或非公開譴責、罰款)屬行政後果,兩者主體與程序不同。犯罪主體寫的是「任何人」,並不限於註冊中介人;公司的高級人員或僱員個人亦可入罪。另外,被法院裁定干犯《強積金條例》或其附屬法例罪行的,只會觸發紀律制裁命令中的第(i)或(ii)項。

案例

假設前線監督懷疑某主事中介人違反作業要求,指示調查員展開調查,並以書面要求該公司交出一批銷售紀錄。公司一名高級人員為免問題曝光,存心欺騙地安排同事把經過改動的紀錄當作合規文件遞交。該名高級人員的行為落入第(v)類情形,屬帶詐騙意圖那一檔:若案件以公訴程序審理並定罪,罰款可高達$1,000,000,另加最長七年監禁;若走簡易程序,則為$100,000罰款與六個月監禁。至於該公司本身有否違反作業要求,仍須由積金局參考調查所得資料及有關中介人的申述,再自行決定要否施加紀律制裁。

常見考法

①直接問某類罪行的罰款額或監禁年期;②給情境讓考生分辨「知情或罔顧失實」與「意圖詐騙」,再配對刑罰;③比較公訴程序與簡易程序刑罰的差別;④考「無合理辯解」「罔顧」「意圖詐騙」等構成要件的措辭;⑤把這裡的刑事罰款與積金局$10,000,000的紀律罰款上限混編在同一組選項裡讓考生辨析。

易錯

最大陷阱是把「知情或罔顧失實」一類誤記成七年,它的公訴刑期其實是兩年,罰款同為$1,000,000。其次是忘了簡易程序三級都是監禁六個月,只有罰款額不同。再者,考生常把法院刑罰與積金局紀律罰款上限混為一談,或誤以為只有註冊中介人才會觸犯這些罪行,忽略公司高級人員與僱員。

容易混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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題庫裏有對應這一點的題目,答後即看解析;還有一段兩分鐘內的動畫講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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