規管架構 · 禁止進行受規管活動 — 與禁止進行受規管活動有關的罪行及罰款
简体:规管架构 · 禁止进行受规管活动 — 与禁止进行受规管活动有关的罪行及罚款Regulatory Framework · Prohibition against Carrying on Regulated Activities — Offence and Penalty Relating to Prohibitions
定義
違反禁止進行受規管活動的罪行與罰則,按自行進行、為他人以僱員/代理人/代表身分進行、以及擅用中介人稱銜三種情形分級,罰款與監禁各異並設持續罪行的每日罰款。
詳解
第一級最重。任何人無合理辯解、亦未以其他方式獲得豁免,而在其業務或受僱工作過程中或為報酬進行受規管活動,或顯示自己如此行事,即屬犯罪:循公訴程序定罪可罰款5,000,000元及監禁七年,屬持續罪行者按罪行持續的每一日另罰100,000元;循簡易程序定罪可罰款500,000元及監禁兩年,持續罪行每日另罰10,000元。
第二級針對替他人行事的人。若某人之所以違反禁止條文,是因為他以另一人的僱員、代理人或代表身分,為該另一人進行受規管活動或作此顯示,則:循公訴程序定罪可罰款1,000,000元及監禁兩年,持續罪行每日另罰20,000元;循簡易程序定罪可罰款100,000元及監禁六個月,持續罪行每日另罰2,000元。
第三級是稱銜罪行。任何人無合理辯解而違反關於稱銜的禁止,即採用或使用主事中介人、附屬中介人的稱銜或某些相關稱銜,一經定罪可罰款100,000元,持續罪行每一日另罰2,000元。這一級只有罰款,沒有監禁刑,也不分公訴與簡易程序,是三級中最易記也最易被選項做手腳的一項。
概念邊界
這裡講的是刑事罪行與罰則,與積金局對註冊中介人施加的紀律制裁命令是兩條不同軌道,不可互相替代或混淆。罰則只在行為人「無合理辯解或沒有以其他方式獲得豁免」時才適用;落入第34ZM條例外範圍者根本不構成罪行。持續罪行的每日罰款是在基本罰款之外另加,不是替代。稱銜罪行不設監禁。
案例
假設某人並未註冊為強積金中介人,卻以「強積金顧問」名義為報酬替市民辦理計劃轉移並收取佣金,長期持續經營。若循公訴程序定罪,可被判罰款5,000,000元及監禁七年,並按罪行持續的每一日另罰100,000元。若他同時在名片上印上「主事中介人」稱銜,另觸犯稱銜罪行,一經定罪可罰款100,000元,持續期間每日另罰2,000元。相對地,如他只是某公司的僱員,為僱主進行受規管活動,則適用較輕一級:公訴程序下罰款1,000,000元及監禁兩年。
常見考法
①直接問某一情形的最高罰款額或監禁年期;②把公訴程序與簡易程序的數字對調設成錯項;③問持續罪行的每日附加罰款金額;④問哪一項罪行不設監禁(答案是稱銜罪行);⑤情境題先判斷行為屬哪一級,再選對應罰則;⑥多陳述組合題,混入紀律制裁的內容測試考生能否區分刑責與紀律軌道。
易錯
六組數字最易記混,建議按「自行進行>替他人進行>稱銜」由重到輕串記,並記住公訴程序一律重於簡易程序。常見失分點還有:漏記持續罪行的每日罰款是另加的;把稱銜罪行也配上監禁;忽略「無合理辯解或沒有以其他方式獲得豁免」這一前提,以致把落入例外者也判為犯罪。
容易混淆
練這個知識點的題
題庫裏有對應這一點的題目,答後即看解析;還有一段兩分鐘內的動畫講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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