規管架構 · 註冊要求 — 就核准申請施加條件
简体:规管架构 · 注册要求 — 就核准申请施加条件Regulatory Framework · Registration Requirements — Conditions Imposed on Approval of Application
定義
指積金局在為中介人註冊或作出各項核准時,以及在註冊或核准之後,均可施加其認為適當的條件,並可修改或撤銷該等條件。
詳解
條件權力見《強制性公積金計劃條例》第34X條,適用對象涵蓋四種情形:為主事中介人註冊、為附屬中介人註冊、核准附屬中介人隸屬主事中介人、核准某名個人作為主事中介人的負責人員(第34X(1)及(2)條)。
這項權力在時間上不限於核准當時。依第34X(3)條,積金局在已為有關的人或個人註冊或予以核准之後,仍可就該註冊及/或核准施加其認為適當的條件;而且依第34X(4)條,即使積金局先前已就同一註冊或核准施加過條件,第34X(3)條的規定仍然適用,亦即可以再加條件。依第34X(5)條,積金局可修改或撤銷其所施加的任何條件。
程序上有兩項保障:其一,依第34X(6)條,凡施加、修改或撤銷任何條件,積金局會以書面通知有關各方;其二,依第34X(7)條,若屬施加或修改條件(注意不包括撤銷),積金局會在上述通知中述明理由。考生要留意這兩項的適用範圍並不相同——書面通知覆蓋施加、修改、撤銷三種動作,而述明理由只覆蓋施加與修改兩種。
與本項相關的救濟安排,見有關註冊及紀律制裁決定的上訴機制。
概念邊界
施加條件屬註冊與核准環節的監管手段,不等同於紀律制裁命令——後者針對已發生的違規行為,程序與依據另有規定。條件亦不限於首次核准時一次性設定,事後仍可加設、修改或撤銷。撤銷條件一項不附帶述明理由的要求,這是與施加、修改的分界。
案例
某商業實體獲積金局註冊為主事中介人時,積金局認為有需要,於是依第34X(1)條在註冊上施加其認為適當的條件,並依第34X(6)條以書面通知該實體,同時依第34X(7)條在通知中述明理由。其後營運情況有變,積金局依第34X(3)條就該註冊再行施加條件——即使先前已施加過條件,依第34X(4)條仍可如此。再過一段時間,情況改善,積金局依第34X(5)條撤銷其中一項條件,並以書面通知有關各方;由於屬撤銷而非施加或修改,通知無須述明理由。
常見考法
①可施加條件的四種註冊/核准情形的列舉;②事後施加條件的權力(34X(3))以及「已施加過仍可再施加」(34X(4));③書面通知與述明理由的適用差異;④34X各款編號與內容的配對;⑤情境題問積金局某一動作是否合法。
易錯
易錯一:以為條件只能在註冊或核准當時一次過施加,忽略事後仍可加設。易錯二:把述明理由的範圍擴大到撤銷條件,實際只適用於施加與修改。易錯三:漏掉附屬中介人註冊與負責人員核准也在可施加條件之列,誤以為只針對主事中介人。易錯四:把施加條件與紀律制裁混為一談。
容易混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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