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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積金 › 第 7 章 › 7.2 規管架構目錄
7.2.1b

規管架構 · 禁止進行受規管活動 — 禁止進行受規管活動及例外情況

简体:规管架构 · 禁止进行受规管活动 — 禁止进行受规管活动及例外情况Regulatory Framework · Prohibition against Carrying on Regulated Activities — Prohibitions and Exceptions

定義

《強積金條例》第34ZL條設三層禁令:不得進行受規管活動、不得顯示自己進行受規管活動、不得使用中介人名銜;另有主事/附屬中介人身分及第34ZM(3)至(6)條共六類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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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解

第34ZL條把禁令拆成三層。第(1)款管實際行為:不論是在自己的業務裡、在受僱工作過程中,還是為了取得報酬,都不得從事受規管活動。第(2)款管對外表示:縱使未真正做成,只要向外顯示自己在業務或受僱工作中、或為報酬從事此類活動,同樣觸犯。第(3)款管名銜:不得採用或使用主事中介人、附屬中介人及其英文寫法,也不得使用其他足以令人相信該人正在業務、受僱工作過程中或為報酬進行受規管活動的稱銜。

第一類例外來自正當身分。主事中介人在其本身業務過程中從事受規管活動或作相應表示,不受禁止;附屬中介人則須先隸屬某主事中介人,並以該主事中介人的僱員、代理人或代表身分行事,才獲同樣待遇。名銜上,主事中介人可用主事中介人的稱銜,附屬中介人可用附屬中介人的稱銜。

第二類例外見於第34ZM(3)至(6)條,共六種情形:①核准受託人、參與僱主或服務提供者,其行為是為履行條例本身所訂的規定;②積金局為執行條例賦予的職能而行事;③律師、大律師或會計師,純粹基於其執業身分而順帶發表受規管意見;④依《受託人條例》註冊的信託公司(核准受託人不在內),純粹因履行職責而順帶給出意見;⑤透過一般公眾可取閱的報章、雜誌、書籍或其他刊物發表意見,或經公眾可收看收聽的電視、電台廣播發表意見,但僅供訂閱者取得的刊物不算在內;⑥公司向其全資附屬公司、向持有其全部已發行股份的另一公司,或向該另一公司名下的全資附屬公司提供受規管意見。

概念邊界

例外只令禁止條文不適用,並不等於該人取得中介人身分,也不代表可以使用受規管的名銜。專業人士一類限定極嚴:須純粹因執業身分而順帶發表意見,專門承接強積金推介便不在其中。刊物一類把僅供訂閱者取得的出版物排除。公司之間一類限於全資控股鏈內:全資附屬公司、持有其全部已發行股份的母公司,以及同一母公司旗下的兄弟全資附屬公司均在內,但持股未達全部的同系企業不獲豁免。

案例

某會計師行替客戶核數,客戶順帶問應否把職業退休計劃的權益轉入強積金計劃,會計師就此發表看法。他純粹因以會計師身分執業而順帶給出意見,落入第34ZM條的例外,不構成違反禁令;但若該行另設部門專門向公眾提供強積金轉移建議並收取費用,已超出順帶的範圍,須循註冊途徑處理。另一情形:甲公司就強積金供款安排向其全資附屬公司、向持有甲公司全部已發行股份的母公司,或向該母公司名下另一家全資附屬公司提供意見,均在例外之列;若對方只是母公司持股未達全部的同系企業,則不獲豁免。

常見考法

①條款配對,問禁止使用名銜屬第34ZL條第幾款;②在選項中挑出不屬於例外的情形;③專業人士例外的限定語,即須純粹因執業身分而順帶發表;④刊物與廣播例外裡僅供訂閱者取得的出版物被排除的細節;⑤公司之間例外的三種對象辨析;⑥情境判斷,給出某人的具體行為問是否違反禁止規定。

易錯

最常見是把例外讀成獲豁免後即可自由展業,忽略例外只覆蓋特定場合的順帶行為。其次漏掉僅供訂閱者取得的刊物被排除在外。第三是忘記附屬中介人須先隸屬某主事中介人,並以其僱員、代理人或代表身分行事才受保護。第四是把公司之間的例外只記成母公司與全資子公司,遺漏同一全資母公司旗下的兄弟全資附屬公司。

容易混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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