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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積金 › 第 7 章 › 7.2 規管架構目錄
7.2.2b

規管架構 · 註冊要求 — 申請註冊為附屬中介人

简体:规管架构 · 注册要求 — 申请注册为附属中介人Regulatory Framework · Registration Requirements — Application for Registration as Subsidiary Intermediary

定義

指個人或其他人士依《強積金條例》第34U(1)條向積金局申請註冊為附屬中介人,以便替其擬隸屬的主事中介人進行受規管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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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解

附屬中介人屬乙類受規管者。積金局審批時須逐項信納六點:一是申請人具備某行業監督的乙類身分,同時不屬任何行業監督的甲類;二是申請前一年內,其乙類資格未因紀律理由被撤銷(第34K(1)條);三是該資格現時並非處於暫時撤銷狀態(第34K(2)條);四是同一年期內,其註冊中介人身分未遭積金局依第34ZW(3)(a)(i)條撤銷;五是未被積金局依第34ZW(3)(a)(ii)條取消替擬隸屬主事中介人辦事的中介人資格;六是個人申請人另須在申請前一年內通過積金局指明的資格檢定考試。

考試一項設有豁免:若申請前三年之內,此人曾有附屬中介人註冊而該註冊已遭撤銷,且撤銷的原因(多於一次時只看最後那次)並非未達持續訓練規定,便毋須再考。就第34U(4)(f)條而言,指明考試有兩項——「強制性公積金計劃考試」(職業訓練局舉辦)及「強積金中介人考試」(香港證券及投資學會舉辦)。

乙類受規管者由三個行業監督各自界定:保監局一邊是持牌長期業務代表、持牌長期業務個人保險代理和持牌長期業務保險代理機構;金融管理專員一邊是依《銀行業條例》第20條登記從事第1或4類受規管活動的有關人士,以及經第71C條同意、依第71D條出任註冊機構主管人員並直接監督該等業務的人;證監會一邊是依《證券及期貨條例》第120條獲發牌進行第1或4類受規管活動的人。

程序上,第34U(2)條要求這份註冊申請必須連同主事中介人依第34V(1)條提交的隸屬核准申請一併遞交。

概念邊界

附屬中介人不得同時是任何行業監督的甲類受規管者,這是與主事中介人的硬性分界。資格檢定考試只針對個人申請人,機構類乙類受規管者(如持牌長期業務保險代理機構)不適用。也須與7.2.2c區分:本項是申請人自身的註冊(第34U(1)條),隸屬核准則由主事中介人一方提出(第34V(1)條),兩者程序與申請人身分都不同。

案例

某持牌長期業務個人保險代理打算替一家已註冊的主事中介人銷售強積金計劃。他先在申請日期前一年之內考獲「強制性公積金計劃考試」合格,再依第34U(1)條申請註冊為附屬中介人。由於他是保監局的乙類受規管者而非任何行業監督的甲類受規管者,過去一年亦無乙類資格因紀律理由被撤銷或被暫時撤銷,符合準則。同時,擬隸屬的主事中介人依第34V(1)條遞交隸屬核准申請。假如他在申請前三年內曾有附屬中介人註冊被撤銷,而撤銷原因與持續訓練規定無關,則可免考。

常見考法

①乙類受規管者三邊清單的辨析,尤其保監局下三種持牌身分;②資格檢定考試「一年內合格」的時間要求及其豁免的兩項條件;③兩個指明考試與舉辦機構的配對;④第34K條與第34J條的對應關係;⑤情境題問某人是否需要重考。

易錯

易錯一:把豁免記成「三年內曾註冊即可免考」,忽略必須是註冊已被撤銷、且撤銷原因不是未遵守持續訓練規定。易錯二:以為所有附屬中介人都要考試,忽略「如屬個人」這一限定。易錯三:混淆考試舉辦機構,把「強積金中介人考試」記成職業訓練局舉辦。易錯四:漏掉「但不是任何行業監督的甲類受規管者」這一否定條件。

容易混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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題庫裏有對應這一點的題目,答後即看解析;還有一段兩分鐘內的動畫講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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