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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積金 › 第 7 章 › 7.2 規管架構目錄
7.2.7

規管架構 · 有關註冊及紀律制裁決定的上訴機制

简体:规管架构 · 有关注册及纪律制裁决定的上诉机制Regulatory Framework · Appeal Mechanism for Decisions on Registration and Disciplinary Sanctions

定義

指按《強積金條例》設立的強制性公積金計劃上訴委員會,獨立處理對積金局作出的註冊及紀律制裁決定提出的上訴,申請期限為決定書面通知日後兩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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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解

上訴委員會是依《強積金條例》設立的獨立裁斷機構,專責受理針對積金局若干規管決定的上訴。就中介人規管這一塊,能拿去上訴的有兩類:一類是註冊層面的決定(例如主事/附屬中介人的註冊、隸屬核准、負責人員核准等),另一類是紀律制裁層面的決定。共同點是,這些決定都由積金局依《強積金條例》所獲授權而作出。

考試最愛問的是時限與終局性。時限方面:積金局把決定以書面通知發出後,從該通知發出當日起算,當事人有兩個月的窗口向上訴委員會遞交上訴;起算點繫於「發出書面通知」那一天,而不是當事人拆信或實際知悉的日子。終局性方面:委員會作出的裁斷即屬終局,一般不能再往上打。

終局性有一處法定保留,就是《強積金條例》第39條。審理過程中若冒出法律問題,委員會可以採用呈述案件(case stated)的做法,把該法律問題送交上訴法庭裁定。可見所謂「最終」,是在不抵觸第39條的前提下才成立;而且能上達上訴法庭的只限法律爭議,啟動權握在委員會手上,當事人不能自行把事實之爭搬去上訴法庭重審。

放回整條紀律流程看:積金局在作出紀律制裁命令之前,須先向受規管者發出書面通知並給予申述機會;命令落下後若仍不服,救濟出口就是兩個月內的上訴。一前一後,一個是事前的程序保障,一個是事後的覆核渠道。

概念邊界

上訴委員會只處理對積金局註冊及紀律制裁決定的上訴,不是投訴受理機關,也不負責調查中介人;調查由前線監督進行。它亦不同於作出制裁前的申述程序——申述是在積金局作決定之前向積金局提出,上訴則是在決定作出後向獨立的委員會提出。當事人不能自行把案件直接帶上上訴法庭;只有上訴委員會才能以呈述案件方式就法律問題交上訴法庭裁定。

案例

某持牌保險代理人同時是註冊附屬中介人,因銷售強積金計劃時的操守問題,被積金局命令暫時撤銷其註冊,積金局於某日以書面通知該決定並附上理由。該中介人認為事實認定有誤,若要尋求救濟,就得在該通知發出日之後的兩個月窗口內,向強制性公積金計劃上訴委員會遞交上訴,逾期便喪失上訴權。若委員會審理時發現案中牽涉一項條文解釋上的法律爭議,可用呈述案件方式把該問題交上訴法庭裁定;除此之外,委員會就這宗上訴所作的裁斷即為最終。

常見考法

①數字題,直接問上訴期限是多久(兩個月)以及起算點是「書面通知之日後」;②機構辨析題,問哪個機構負責處理對積金局註冊及紀律制裁決定的上訴;③終局性判斷題,問上訴委員會的決定是否最終、可否再上訴;④條文題,考《強積金條例》第39條的呈述案件安排與「交由上訴法庭裁定」;⑤多陳述組合,把申述、上訴、調查主體混在一起要求判斷哪些正確。

易錯

①把兩個月記成由「收到通知」或「知悉決定」起算,正確是書面通知發出之日後兩個月;②看到「決定是最終決定」就以為絕無例外,忽略第39條的法律問題呈述案件安排;③誤以為當事人可自行向上訴法庭上訴,其實是由上訴委員會把法律問題交上訴法庭;④把呈述案件的對象寫成終審法院或原訟法庭,手冊寫明是上訴法庭;⑤誤以為上訴委員會也管投訴與調查。

容易混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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