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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積金 › 第 7 章 › 7.2 規管架構目錄
7.2.5b

規管架構 · 註冊中介人的其他要求 — 匯報關乎附屬中介人的改變

简体:规管架构 · 注册中介人的其他要求 — 汇报关乎附属中介人的改变Regulatory Framework · Other Requirements — Reporting of Changes in Relation to Subsidiary Intermediaries

定義

附屬中介人在發生指明改變後七個工作日內,須以書面通知積金局;無合理辯解而違反即屬犯罪,可處罰款 50,00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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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解

附屬中介人同樣負有註冊後的持續申報義務,須通報的情形也是四項:其一,本身的姓名或名稱出現變動;其二,地址或任何聯絡資料有變;其三,與乙類受規管者身分相關的三種情況——取得該身分、在某行業監督處喪失該身分,或該身分被暫時撤銷;其四,本人不再擔任某主事中介人的負責人員。

程序上與主事中介人完全一致:事件發生之後七個工作日之內,以書面形式知會積金局。罰則也相同,無合理辯解而違反者即屬犯罪,最高可罰款 50,000 元。

把兩張清單擺在一起,差異就清楚了。附屬中介人這邊獨有「姓名或名稱改變」(個人可能因結婚、改名而變更);主事中介人那邊獨有「停止進行受規管活動」。資格類別上,附屬中介人對應乙類受規管者,主事中介人對應甲類受規管者。負責人員一項的申報角度也剛好相反:主事中介人申報的是「我的負責人員不再負有指明責任」,附屬中介人申報的是「我本人不再擔任某主事中介人的負責人員」。考試正是在這幾處對稱位置設干擾項。

概念邊界

本項只涵蓋附屬中介人自身身分資料與資格的變動,不包括其所隸屬的主事中介人一方的改變(那屬於 7.2.5a)。它也不同於持續訓練規定:未按時完成指明訓練的後果是暫時撤銷以至撤銷註冊,而不是 50,000 元罰款的刑事罪行。另外,同一名個人可能兼具附屬中介人與負責人員兩重身分,兩種身分下的申報觸發點要分開處理。

案例

陳女士是某保險經紀公司的個人附屬中介人,同時獲核準為該主事中介人的負責人員。她婚後改用夫姓,姓名出現變動,須在該項改變出現起七個工作日內以書面通知積金局。其後公司改組,她卸下負責人員一職,但仍繼續以附屬中介人身分替公司進行受規管活動——「不再擔任主事中介人的負責人員」本身就是須申報的改變,同樣要在七個工作日內書面知會積金局。若她以為人仍留在公司便無須申報而拖延數月,又提不出合理辯解,即屬犯罪,可處罰款 50,000 元。

常見考法

①問附屬中介人須申報哪些改變,選項混入「停止進行受規管活動」等主事中介人專屬項;②考甲類/乙類受規管者與兩類中介人的對應關係;③考七個工作日與 50,000 元兩個數字;④情境題給一名兼任負責人員的附屬中介人,問其卸任是否須通知積金局;⑤問違反申報義務的性質(刑事罪行,以「無合理辯解」為前提)。

易錯

①誤以為姓名變動只須告知所屬主事中介人、由公司代報,其實法例直接要求附屬中介人自行通知積金局;②把乙類寫成甲類;③把「不再擔任負責人員」當成只與主事中介人有關而漏報;④時限記成七個日曆日或一個月;⑤把罰款金額與其他條文的罰則混起來。

容易混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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題庫裏有對應這一點的題目,答後即看解析;還有一段兩分鐘內的動畫講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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