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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积金 › 第 7 章 › 7.2 规管架构目录
7.2.8

规管架构 · 向公众披露对注册中介人作出的纪律制裁决定的详情

繁體:規管架構 · 向公眾披露對註冊中介人作出的紀律制裁決定的詳情Regulatory Framework · Public Disclosure of Disciplinary Decisions Made against Registered Intermediaries

定义

指积金局有权把对注册中介人作出的纪律制裁决定详情、理由及个案重要事实向公众披露(非公开谴责除外),实务上以新闻稿发布,并须在中介人纪录册保留过去五年的纪律制裁命令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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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解

披露制度有两条并行的轨道。第一条是主动向公众公布:积金局获授权披露对注册中介人作出的纪律制裁决定的详情、作出该决定的理由,以及与该个案有关的重要事实。实际操作上,积金局以发出新闻稿的方式公开这些资料。

第二条是纪录册登载:积金局须在中介人纪录册内记录过去五年对注册强积金中介人作出的纪律制裁命令。注意这是「须」的强制性要求,与前一条的「有权披露」在措辞上有别;而且时间范围明确是最近五年,不是永久保留。公开纪录册本身供公众查阅注册中介人资料,纪律制裁命令记录附在其中,等于让潜在客户与雇主都能查到中介人的违规历史。

最重要的例外是非公开谴责(私下谴责)。纪律制裁命令中包括公开谴责与非公开谴责两种谴责;顾名思义,非公开谴责不在公开披露之列,手册明确把它排除在可披露范围之外。考生须掌握:公开谴责本身就是公开的,而非公开谴责则既不发新闻稿公布,性质上也与「向公众披露」相冲突。

从政策角度看,公开披露既有阻吓作用,也让市场参与者得以核实中介人的操守记录,是中介人规管制度透明度的组成部分。

概念边界

这是纪律制裁作出之后的公开环节,不是制裁本身,也不是调查或投诉程序。可披露的对象限于对注册中介人作出的纪律制裁决定,并不涵盖非公开谴责。纪录册上的五年记录与新闻稿披露是两种不同形式:前者是法定须登载的持续记录,后者是实务上的发布方式。注意五年是纪律制裁命令记录的保留年期,不要套用到其他期限(如上诉的两个月)上。

案例

一名注册附属中介人因在推销强积金计划时未按操守要求行事,经前线监督调查后,积金局决定对其作出公开谴责并施加罚款。作出命令后,积金局发出新闻稿,向公众交代该纪律制裁决定的详情、作出决定的理由以及个案的重要事实;同时在中介人纪录册内登载该项纪律制裁命令,该记录会在纪录册保留五年。另一宗个案中,积金局只对某中介人作出非公开谴责,则不会以新闻稿公布,该项属可披露范围以外的情形。

常见考法

①例外题,问哪一种纪律制裁不会向公众披露(非公开谴责);②数字题,问纪录册须记录多少年内的纪律制裁命令(五年);③内容范围题,问可披露的包括哪些(决定详情、理由、个案重要事实);④方式题,问积金局实务上以何种方式披露(新闻稿);⑤多陈述组合,把披露、纪录册、上诉期限的数字混编要求挑错。

易错

①把非公开谴责也当成会公布,或反过来以为公开谴责不用公布;②把五年记成三年或与上诉的两个月互换;③以为披露只限决定结果,遗漏「理由」与「个案重要事实」;④混淆两种载体,以为新闻稿是法定要求、纪录册是实务做法,实际手册是纪录册为须记录、新闻稿为实际执行方式;⑤误以为披露由前线监督负责,披露主体是积金局。

容易混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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