規管架構 · 監管及紀律制裁權力 — 由前線監督進行查察以監察合規情況
简体:规管架构 · 监管及纪律制裁权力 — 由前线监督进行查察以监察合规情况Regulatory Framework · Supervisory and Disciplinary Powers — Inspection by Frontline Regulators for Monitoring Compliance
定義
指受規管者的前線監督可指示查察員,依《強積金條例》第34ZR條進入營業地點、查閱並複製業務紀錄及作出訊問,以查明該人是否遵從作業要求的日常合規監察權力。
詳解
這是強積金中介人規管鏈條裡的「例行體檢」。《強積金條例》把監管與調查的前線工作交給前線監督,把紀律制裁的決定權留給積金局;查察正是前線監督手上最常用、門檻最低的一項權力。
啟動條件很寬鬆:只要目的是查明某受規管者(或前受規管者)有沒有遵從作業要求,前線監督就可以指示查察員行使第34ZR條的權力,不需要先懷疑對方違規。要留意對象包含「前受規管者」,即已經不再註冊的人,也仍可被查察。
查察員可做四件事:①在任何合理時間進入受規管者的營業地點;②查閱其業務紀錄;③複製或以其他方式記錄業務紀錄的細節;④就業務紀錄,或在其業務過程中進行、以及可能影響該業務的交易或活動,向其作出訊問。四項的共同特點是圍繞「營業地點+業務紀錄+業務上的交易活動」展開。
這裡所說的「作業要求」有明確定義:對註冊中介人而言,是第34ZL條的操守要求,或積金局就其註冊/隸屬核准所施加的條件;對負責人員而言,是第34ZM條的操守要求,或積金局就其核准所施加的條件。考試常把這兩組條文編號與身份配對出題。
概念邊界
查察屬於監察合規的常規手段,不以「有合理因由相信可能違規」為前提;一旦前線監督有此合理因由,便轉入7.2.6b的調查程序,由調查員以書面要求交出文件、出席回答問題。查察也不是紀律制裁:查察員不能撤銷註冊、罰款或譴責,這些只能由積金局按7.2.6d作出。另外,查察權針對受規管者本人的營業地點與業務紀錄,不像調查那樣可延伸至第三方持有資料的人。
案例
某銀行是主事中介人,其前線監督為金融管理專員。為例行監察銷售強積金計劃的合規情況,該前線監督指示查察員在辦公時間內到該銀行一處分行,查閱有關註冊計劃銷售的業務紀錄,並把若干銷售文件複印存檔,同時就某段時期內的銷售活動向該主事中介人提出訊問。整個過程並不需要事先懷疑該行違規;若查察結果顯示可能沒有遵從操守要求,前線監督才會另行指示調查員展開調查,調查所得資料其後交由積金局考慮是否作出紀律制裁。
常見考法
①條文編號配對,問查察權出自第34ZR條;②列舉四項查察權力,用「可/不可」的陳述組合讓考生剔出不屬於查察的動作(如罰款、撤銷註冊、要求第三者交文件);③辨析查察與調查的啟動條件;④考「任何合理時間」「營業地點」「前受規管者」等限定詞;⑤考作業要求的定義,把34ZL與34ZM分別對應註冊中介人與負責人員。
易錯
一是誤以為查察須先有懷疑,其實「有合理因由相信可能沒有遵從作業要求」是調查的門檻而非查察的門檻。二是漏了「前受規管者」同樣可被查察。三是把查察員與調查員的權力混為一談,誤答查察員可書面要求任何人出席回答問題。四是把「作業要求」只理解為操守要求,忘記積金局就註冊或核准施加的條件同樣屬於作業要求。
容易混淆
練這個知識點的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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