規管架構 · 註冊中介人的其他要求 — 持續訓練規定
简体:规管架构 · 注册中介人的其他要求 — 持续训练规定Regulatory Framework · Other Requirements — Continuing Training Requirements
定義
積金局可指明身為附屬中介人的個人須接受的訓練及完成限期,未依時完成者其註冊可被暫時撤銷以至撤銷。
詳解
這項規定的對象,是身為附屬中介人的個人。積金局有權訂明他們須修讀甚麼訓練、須在甚麼時間之前完成;訂明的依據,是積金局認為有關訓練對確保這些人守得住作業要求而言屬有需要。至於何謂作業要求,手冊的註腳分兩邊說明:對註冊中介人來說,指《強制性公積金計劃條例》第 34ZL 條下的要求(即註冊中介人的操守要求),或憑第 34X 條在註冊為主事/附屬中介人、核准隸屬某主事中介人時所附加的條件;對負責人員來說,則指第 34ZM 條下的要求(即負責人員的操守要求),或憑第 34X 條在核准時附加的條件。
執行上分三步走。第一步:積金局若信納某名個人附屬中介人未能在所訂限期前修畢指明訓練,可向其發出書面通知,要求在 30 日內、或通知所寫明的更長期間內補做完成。第二步:積金局若信納對方沒有照通知辦理,可暫時撤銷其附屬中介人的註冊。第三步:暫時撤銷生效之後的 30 日內仍未按通知要求辦妥的,積金局可撤銷其附屬中介人註冊。
兩個 30 日分處不同環節——前一個是書面通知給的補做期,後一個是被暫時撤銷後的最後機會;兩處都用「可」字,代表積金局保有酌情空間。
概念邊界
此項只針對身為附屬中介人的個人,手冊並未把同樣的訓練規定施加於主事中介人。它屬持續要求,與註冊時須符合的資格條件不同;其後果限於註冊被暫時撤銷以至撤銷,不涉及 50,000 元罰款。訓練與操守要求之間是手段與目的的關係:訓練旨在保障日後能遵從作業要求,至於違反操守要求本身,另循紀律制裁途徑處理。
案例
某銀行一名個人附屬中介人被積金局指明須在指定期限前完成某項強積金訓練,他因業務繁忙未能修畢。積金局信納其逾期後,向他發出書面通知,要求 30 日內完成。他仍未處理,積金局遂暫時撤銷其附屬中介人註冊,期間他不得為所屬主事中介人進行受規管活動。暫時撤銷生效後的 30 日內,他依舊沒有按通知要求完成訓練,積金局便可撤銷其作為附屬中介人的註冊。
常見考法
①問持續訓練規定適用於誰(身為附屬中介人的個人);②兩個 30 日分別出現在哪一步、由何時起算;③後果排序:書面通知—暫時撤銷—撤銷;④「作業要求」定義題,考 34ZL、34ZM、34X 三條的對應;⑤情境判斷,問積金局在某一步可以採取甚麼行動。
易錯
①誤以為主事中介人也受這項訓練規定約束;②把兩個 30 日混為一談,或跳過書面通知這一步直接說會被撤銷註冊;③忘記積金局可在通知中另訂更長期間;④把作業要求與操守要求完全等同,忽略作業要求還包括積金局施加的條件;⑤誤以為未完成訓練會被罰款。
容易混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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