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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6b

規管架構 · 監管及紀律制裁權力 — 由前線監督調查懷疑違規個案

简体:规管架构 · 监管及纪律制裁权力 — 由前线监督调查怀疑违规个案Regulatory Framework · Supervisory and Disciplinary Powers — Investigation by Frontline Regulators of Suspected Non-compliance

定義

指前線監督在有合理因由相信受規管者或前受規管者可能沒有遵從作業要求時,指示調查員以書面要求指明的人交出紀錄、回答問題或提供協助的查究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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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解

調查是查察之後的「升級」手段。啟動門檻是前線監督須有合理因由相信該受規管者(或前受規管者)可能沒有遵從某項作業要求,符合門檻後才可指示調查員進行調查。

調查員可藉書面要求某指明的人做四件事:①交出是或可能攸關被調查事宜的紀錄或文件,並就該紀錄或文件給予解釋或進一步詳情;②到調查員席前或面前,回答關乎被調查事宜的任何問題;③回應關乎被調查事宜的任何書面問題;④向調查員提供與調查有關連的任何協助。關鍵詞是「書面要求」,以及「是或可能攸關」這一較寬的關聯標準。

「指明的人」有兩類,這是本節最易被忽略的考點:第一類是前線監督有合理因由相信可能沒有遵從作業要求的人,即被查究的對象本身;第二類是調查員有合理因由相信管有載有、或相當可能載有攸關被調查事宜資料的紀錄或文件的人,又或以其他方式管有該等資料的人。換言之,調查權可延伸至並非涉嫌違規的第三者。

調查完結後,前線監督並不作出制裁;積金局會考慮前線監督在調查期間所得的資料,以及有關註冊中介人提交的申述,再全權決定是否施加紀律制裁。

概念邊界

調查與查察的分界在於門檻與對象:查察不需懷疑、針對受規管者的營業地點與業務紀錄;調查須有合理因由相信可能違規,且可書面要求第三者交出資料。調查也不等同紀律制裁程序:調查員沒有撤銷註冊、譴責或罰款的權力,紀律制裁命令及其事前程序(書面通知與申述機會)屬積金局。此外,處理投訴時的初步處理由積金局負責,轉介後才由前線監督考慮是否展開調查。

案例

積金局接獲一宗涉及強積金銷售活動的投訴,初步處理後認為可能涉及違反操守要求,遂轉介予該名附屬中介人的前線監督。前線監督認為有合理因由相信該人可能沒有遵從作業要求,於是指示調查員調查。調查員以書面要求該附屬中介人交出有關銷售面談的紀錄並作出解釋,並要求其到調查員席前回答提問;同時因相信該人所屬主事中介人的一名後勤員工管有相關客戶文件,亦書面要求該員工交出文件。調查所得資料連同該中介人的申述,最終由積金局決定是否作出紀律制裁。

常見考法

①比較查察與調查的啟動條件,問哪一項須「有合理因由相信」;②問調查員可否要求非違規嫌疑人的第三者交出文件(可以);③列出四項調查要求,摻入「進入營業地點」這類屬於查察的動作作干擾項;④強調要求須以書面作出;⑤考誰作出制裁決定——答積金局而非前線監督。

易錯

最常見的錯誤是把「指明的人」窄化為被懷疑違規者本人,忘記管有相關紀錄或資料的第三者同樣可被要求。其次是忽略調查員的要求須以書面作出。再者,考生常誤答前線監督可直接罰款或撤銷註冊;其實前線監督只負責監管與調查,紀律制裁由積金局全權決定。也有人把「可能攸關」誤記為必須「確實攸關」。

容易混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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題庫裏有對應這一點的題目,答後即看解析;還有一段兩分鐘內的動畫講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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