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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積金 › 第 7 章 › 7.2 規管架構目錄
7.2.6d

規管架構 · 監管及紀律制裁權力 — 就違規行為作出紀律制裁命令

简体:规管架构 · 监管及纪律制裁权力 — 就违规行为作出纪律制裁命令Regulatory Framework · Supervisory and Disciplinary Powers — Disciplinary Orders for Non-compliance

定義

指積金局在信納受規管者沒有遵從作業要求,或該人被裁定干犯《強積金條例》及其附屬法例所訂罪行時,可施加的撤銷、暫時撤銷、喪失資格、譴責或罰款等行政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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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解

施加制裁的權力專屬積金局。前線監督負責日常查察與調查,積金局則是唯一可落下制裁的一方,並須把前線監督查案所得的材料,連同有關註冊中介人遞交的申述,一併納入考慮後才作決定。

觸發情形分兩類,可動用的命令範圍不同。若積金局信納受規管者沒有遵從作業要求,(i)至(iv)四類命令全部可用;若情形是該人已被法院定罪(罪名出自《強積金條例》或其下的附屬法例),積金局只可作出(i)或(ii)類命令。

四類命令的內容:(i)對象是註冊中介人,一條路徑是撤銷其強積金註冊中介人身份,同時在積金局訂定的一段期間內,令其不得再註冊為可從事受規管活動的中介人、或以隸屬某主事中介人的身份註冊;另一條路徑是只在一段期間內暫時撤銷其註冊。(ii)對象是主事中介人的負責人員,可撤銷其出任負責人員的核准,並在指定期間內令其不得再獲核准就某主事中介人擔任負有指明責任的人員;或改為在一段期間內暫停該項核准。(iii)公開譴責或非公開譴責。(iv)命令繳付罰款,上限取兩者中較大者:$10,000,000,或因沒有遵從作業要求而獲取的利潤/避免損失款額的3倍。

受制裁者可就積金局的決定向上訴委員會上訴;除非公開譴責外,積金局有權向公眾披露制裁詳情,並須在中介人紀錄冊中保留過去5年的紀律制裁命令。

概念邊界

紀律制裁屬行政後果,與法院循公訴或簡易程序判處的罰款及監禁分屬兩套,可以並存但不能互相取代。撤銷與暫時撤銷是二擇其一的路徑,不是疊加施加。第(i)類針對註冊中介人身份,第(ii)類針對負責人員核准,對象不可互換。罰款上限中3倍的計算基數是所得利潤或所免損失,不是營業額或佣金總額。因定罪而作出的制裁只限第(i)、(ii)類,不包括譴責與罰款。

案例

假設某附屬中介人在推銷註冊計劃時違反操守要求,前線監督查明後把資料送交積金局,該人亦已提交申述。積金局信納其沒有遵從作業要求,決定撤銷其註冊中介人身份,並在積金局訂定的期間內令其不得重新登記從事受規管活動;同時命令公開譴責,並按第(iv)類命令罰款。罰款數額須在兩個數字中取較高者:一是$10,000,000這個固定水平,二是他憑這次違規所賺利潤或所省損失的3倍。如不服,他可由積金局把決定以書面通知他那天起算,兩個月內向上訴委員會申訴。

常見考法

①罰款上限,考$10,000,000與3倍「以款額較大者為準」的表述;②因定罪而作出的制裁限於哪幾類;③區分針對註冊中介人與針對負責人員的命令內容;④公開譴責與非公開譴責在對外披露上的分別;⑤問誰有權施加制裁(積金局,而非前線監督);⑥多陳述組合題要求剔出不屬於紀律制裁命令的選項,例如監禁。

易錯

一是把罰款上限記成「取較小者」,或只記$10,000,000而遺漏3倍標準。二是忘記定罪情形下只能動用第(i)、(ii)類命令。三是誤以為撤銷與暫時撤銷可以同時施加。四是把行政罰款當成刑事罰款,甚至誤答積金局可判監禁。五是忽略非公開譴責不會向公眾披露這一例外,以及紀錄冊只保留過去5年的制裁命令。

容易混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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