規管架構 · 註冊要求 — 申請註冊為主事中介人
简体:规管架构 · 注册要求 — 申请注册为主事中介人Regulatory Framework · Registration Requirements — Application for Registration as Principal Intermediary
定義
指商業實體依《強積金條例》第34T(1)條向積金局申請註冊為主事中介人,獲准後可進行受規管活動,並須同時遞交隸屬及負責人員的隨附申請。
詳解
註冊中介人分兩類:主事中介人是獲積金局註冊、可進行受規管活動的商業實體,屬甲類受規管者;附屬中介人是獲註冊、可為其所隸屬的主事中介人進行受規管活動的人士,屬乙類受規管者。
主要申請人(即依第34T(1)條提出申請的人)須符合五項準則:①本身是某行業監督的甲類受規管者;②緊接申請日期前一年內,其甲類受規管者資格沒有因紀律理由被撤銷(第34J(1)條);③其甲類受規管者資格沒有被暫時撤銷(第34J(2)條);④緊接申請日期前一年內,其註冊中介人身分沒有被積金局依第34ZW(3)(a)(i)條撤銷;⑤沒有被積金局依第34ZW(3)(a)(ii)條取消註冊為中介人的資格。
甲類受規管者按行業監督分為三種:就保監局而言,是依《保險業條例》(第41章)獲授權經營長期業務的公司,或持牌長期業務保險經紀公司;就金融管理專員而言,是依《證券及期貨條例》(第571章)獲註冊進行第1類或第4類(或兩者)受規管活動的認可財務機構,即《銀行業條例》(第155章)第2(1)條所指的銀行、有限制牌照銀行或接受存款公司;就證監會而言,是依《證券及期貨條例》獲發牌進行第1類或第4類(或兩者)受規管活動的法團。
依第34T(2)條,申請須隨附配套申請:若擬由現有附屬中介人出任負責人員,須同時提出第34V(1)條隸屬核准申請與第34W(1)條負責人員核准申請;若擬由尚未註冊的個人出任,則該個人先依第34U(1)條申請註冊為附屬中介人,再由主要申請人提出第34V(1)條及第34W(1)條兩項申請。積金局須信納上述準則及隨附申請的核准準則全部滿足,才會註冊。
概念邊界
主事中介人只能是商業實體(甲類受規管者),不是個人;個人只能走附屬中介人路徑。與7.2.2b的分界在於甲類/乙類身分、條文(34T對34U)以及考試要求——主事中介人註冊準則中沒有資格檢定考試一項。也要與7.2.2c隸屬核准、7.2.2d負責人員核准區分:後兩者是隨附於主事中介人註冊的獨立核准申請,不是註冊本身。
案例
某獲保監局授權經營長期業務的保險公司打算銷售強積金計劃,遂依第34T(1)條向積金局申請註冊為主事中介人。由於它已是保監局的甲類受規管者,且過去一年內未有任何甲類資格因紀律理由被撤銷,也無暫時撤銷或被取消資格的情形,符合五項準則。公司擬委派一名已註冊為附屬中介人的資深同事出任負責人員,於是同時提交第34V(1)條隸屬核准申請與第34W(1)條負責人員核准申請。積金局在信納註冊準則與兩項隨附申請的核准準則均獲滿足後,才把該公司註冊為主事中介人。
常見考法
①甲類受規管者在保監局、金管專員、證監會三邊的具體定義辨析(長期業務公司/持牌長期業務保險經紀公司;第1或4類受規管活動;認可財務機構三種);②條文編號配對,34T(1)/34J/34ZW;③「緊接申請日期前一年內」的時間窗;④隨附申請的兩條路徑組合題;⑤給出情境問某實體能否註冊為主事中介人。
易錯
易錯一:把持牌長期業務保險代理機構當成甲類——它屬乙類。易錯二:以為主事中介人也要考資格檢定考試,其實該項只見於附屬中介人(且限個人)。易錯三:漏掉「須隨附申請」這一強制要求,誤以為可先註冊再補配套。易錯四:把認可財務機構誤記為只有銀行,忽略有限制牌照銀行與接受存款公司。
容易混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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