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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积金 › 第 7 章 › 7.2 规管架构目录
7.2.6e

规管架构 · 监管及纪律制裁权力 — 作出纪律制裁命令前须符合的程序要求

繁體:規管架構 · 監管及紀律制裁權力 — 作出紀律制裁命令前須符合的程序要求Regulatory Framework · Supervisory and Disciplinary Powers — Procedural Requirements before Making a Disciplinary Order

定义

指积金局在形成应对某受规管者施加纪律制裁或采取进一步行动的初步意见后,必须先书面通知对方并让其陈述意见,然后才可正式作出命令的法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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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解

这是纪律制裁链条上「先通知、后决定」的环节,体现受影响一方须有机会申辩的原则。义务生效的时点在前端:只要积金局初步认为有需要向某受规管者落下制裁命令,或需就该人再作进一步处理,程序要求即告启动,并非等命令已经作出才补办。

积金局须做两件事。第一,向该受规管者发出书面通知,内容须交代三点——形成这项初步意见的理据、拟施加的纪律制裁命令的具体内容,以及对方提出申述的权利与途径。第二,给予对方就该初步意见及其理据陈述意见的机会,形式可以是口头,也可以是书面,并非只限书面。

这道程序与整条执法链互相衔接:前线监督透过查察与调查取得资料,积金局再把这些资料连同受规管者的申述一并权衡,才全权决定是否施加制裁。换言之,申述不是走过场,而是积金局作决定时必须参考的输入之一。

程序走完后若仍作出制裁决定,受规管者可自积金局把决定以书面通知他的那天起算,在两个月之内向上诉委员会提出上诉。委员会的裁定原则上即属终局;唯一缺口在《强积金条例》第39条——上诉过程中若冒出法律上的争论点,委员会可把该问题以呈述案件形式,送交上诉法庭定夺。

概念边界

本节只覆盖作出制裁命令「之前」的程序,不涉及制裁的种类与罚款上限(属7.2.6d),也不涉及决定作出「之后」的上诉与公开披露(属7.2.7、7.2.8)。它也不同于前线监督的查察与调查:后者是取证,这里是抗辩。另须留意,持续训练规定下先暂时撤销、其后撤销附属中介人注册,走的是另一套书面通知加30日期限的机制,不要与此处的初步意见通知混为一谈。

案例

假设某主事中介人的一名负责人员被指违反负责人员的操守要求。前线监督完成调查后把资料送交积金局,积金局审阅后初步认为应撤销其负责人员核准。在正式落命令之前,积金局先向该人发出书面通知,写明形成这项看法的理据、拟作出的制裁内容,以及他可以怎样、按什么权利提出申述;该人选择亲身到积金局以口头方式陈述。积金局把调查资料与其陈述一并权衡后才作决定。若最终核准仍被撤销,他可在收到书面通知那天起计的两个月内,把案件呈交上诉委员会。

常见考法

①问书面通知必须载有哪些内容,用三项要素做组合题;②问申述可否以口头方式作出(可以);③问程序在哪一刻触发——形成初步意见时,而非命令作出后;④与上诉机制串联,考两个月期限及上诉委员会决定的最终性;⑤情境题要求判断积金局有否履行程序要求。

易错

一是误以为申述只能以书面提交。二是漏记通知三要素中的「提出申述的权利与途径」。三是把触发点记成制裁命令作出之后。四是把两个月上诉期错记为由制裁生效日起算,实际由积金局发出书面通知之日起计。五是误以为上诉委员会的决定绝对终局,忽略第39条可就法律问题呈述案件交上诉法庭裁定。

容易混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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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库里有对应这一点的题目,答后即看解析;还有一段两分钟内的动画讲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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